评论: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

在司法职业中,检察官给人们留下最深印象的,是法律监督者的角色,或者除了公诉人、侦查者的角色 。其实,这只是他的外在角色,检察官的内在角色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人 。 
检察官代表的公共利益(pubicinterest),简称为“公益”,这一概念也可用“公共福利”(publicwelfare)、“公共政策”(publicpolicy)来表达,指的是作为有机整体的公众所共同享有的权益、福利和价值 。公共利益一般包括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财产、公共安全等,其特征是适用的普遍性,即为公众共同体所享有并为该共同体中的单一个体所享有,破坏共同体中所享有的权益和福利,就破坏了共同体中单一个体的权益和福利 。现代文明社会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确立在不损害个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反对为了公共利益牺牲个人权益 。 
亨廷顿将“公共利益”视为公共制度的利益,确立了一项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他指出:“所谓公共利益,并非先验地在于自然法或人民意志之中的不可捉摸的东西,也不是政治过程产生的任何结果,而是任何可以强化政府制度的事物 。”也就是说,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可以依其是否符合制度本身的长远利益加以判断(S.P.亨廷顿著:《转变中社会的政治秩序》) 。不过,这一标准在某些细节上应当加以明确,因为,只有能够使政府得到衷心拥护从而达到长久存在下去的事物,才符合公共利益,这种衷心拥护是应当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 。按照这样的观点,公共利益提供了政府或者制度长期存在的基础 。 
公共利益作为指导国家机构运作的原则,指的是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有利于公众的整体意志和最大多数人的普遍期待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其权力运作必须有利于公众的整体意志和最大多数人的普遍期待 。有的国家宪法和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西班牙宪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检察部门在不妨碍属于其他机构之职权的情况下,负责为维护法制、公民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而本能地或应当事人请求而开展司法活动,并保证法院独立 。它在法院面前争取满足社会利益 。” 
检察官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要方式是积极作为 。近年来红红火火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正是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人功能的表现 。检察权的本质是追诉,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行使调查权,基于自己对于具体个案有无诉权和应否行使诉权的判断,作出是否提出控告的决定,这些决定都具有相应的程序法上的效力,即启动审判程序 。检察官上述作为,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国家治理权才不至于落空,公共利益才能得以维护 。检察权对国家干预原则的体现不仅表现为起诉权公有化,还体现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 。所以,检察权是一项积极权力,在这一点上与具有消极特征的审判权绝不相侔 。 
立场决定角色及其心理,检察官为“公益代表人”,他的全部诉讼活动的伦理基础是公共利益 。既然检察官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这就要求检察官不偏不倚,在案件调查和诉讼中奉行公平注意原则 。至今许多国家都将检察官定位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要求检察官在诉讼期间履行客观义务 。显然,“公益代表人”这一角色定位,对于塑造检察官的公正形象和培育起公正心理,是必不可少的 。 
【评论: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对于检察官的理解,如果离开了公共利益的代表人这一角色定位,就容易雾里开花,难以把握住其角色的神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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