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北京海淀法院:凤凰佳艺公司构成侵权,判赔凤凰卫视500万( 二 )


凤凰佳艺公司的以上行为显然是为了借助地理印象 , 使相关公众对原告与被告公司的经营服务及其关联性产生混淆或误认 , 意欲利用原告知名度及这种联想达到误导相关公众的效果 , 以非法争夺原告市场利益 , 该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时间长、范围广、侵权情节恶劣以及原告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等因素 , 法院综合判定凤凰佳艺公司承担经济损失赔偿额 。
【侵权|北京海淀法院:凤凰佳艺公司构成侵权,判赔凤凰卫视500万】最终 ,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 一审判决凤凰佳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及提供服务产品上使用含有“凤凰”字样的“凤凰通讯社”、“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及“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停止宣传其经营的“凤凰通讯社”是凤凰集团旗下与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并行新闻媒体机构之类用语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凤凰”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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