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广西宣判一起特大传销案,涉案超43亿19名被告被判刑( 二 )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石容、闭何成、余庭炜、余小艺、余春羽、秦华俊、唐铁山、何玥桦、劳芳、梁飞龙、何群、石桂凡、江星华、王霞、张素妙、李芳莉、冉启翠、周云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 , 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 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 骗取财物 ,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 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 ,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何春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投资 , 其行为触犯刑律 ,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被告人余春羽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 , 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
该案参与人员累计超过120人以上 , 金额超过250万元以上 , 均属情节严重 , 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被告人何春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10万元以上 , 属法定的“情节严重” , 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被告人余春羽一人犯数罪 , 依法应数罪并罚 。
在该传销案的共同犯罪中 , 被告人余石容、闭何成、余庭炜、余小艺、余春羽、秦华俊、唐铁山、梁飞龙均起主要作用 , 属主犯 , 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梁飞龙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 , 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何玥桦、劳芳、何群、石桂凡、江星华、王霞、张素妙、李芳莉、冉启翠、周云起次要作用 , 属从犯 , 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云被司法机关传讯后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罪行 , 是自首 , 且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何玥桦、劳芳、何群、石桂凡、江星华、王霞、张素妙、李芳莉、冉启翠、何春松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 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从宽处罚 。
综合本案的情况 , 本院决定对劳芳、何群、石桂凡、江星华、王霞、张素妙、李芳莉、冉启翠、周云均予以减轻处罚 。 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 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
法院依照刑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 , 对各被告人作出上述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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