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平台与商家连麦演戏卖次品 专家建议适时修改广告法

平台与商家连麦演戏卖次品 专家建议适时修改广告法
明确“直播带货”各方主体法律地位
女商家带着哭腔说 , 自己的产品放错链接了 , 现在这个价格是错的 , 但系统崩溃改不回来了 。 丈夫知道后对她吼道:“39块钱你就把东西卖了?离婚!”
在确认链接无法撤回后 , 与商家连线的网红主播号召直播间的粉丝:“她现在下不了车了 , 大家赶紧买!”
妻子为了销量不得不降价卖货 , 却因此被丈夫辱骂;主播为了给粉丝低价折扣 , 自掏腰包补齐差价……从去年开始 , 这样的场景就出现在快手的一些网红直播间中 , 并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主播效仿 。
对于这一现象 , 快手电商近日发布了一则违规用户公告称 , 部分主播在PK或连麦过程中 , 通过恶意砍价、吵架、辱骂、演戏等方式诱导粉丝购买劣质电商团伙的商品 , 严重影响了用户的购物体验、观感体验 , 损害消费者利益 。 基于此 , 快手对部分主播作出停止直播14天的处罚 。
“恶意砍价、吵架、辱骂、演戏等方式 , 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诱导粉丝购买劣质电商团伙的商品 , 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对于直播卖货中的乱象 , 不能完全交给平台自治 ,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 , 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营商环境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
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说 , 由于广告法的规则是针对传统广告形式进行设计的 , 已经很难适用于“直播带货”这种新的营销形式 , 对此 , 建议相关部门先行出台管理办法 , 再适时对广告法进行修改 , 准确界定“直播带货”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 , 从而给监管部门的执法和消费者的维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
合伙演戏诱导粉丝买劣质商品
近日 , 采访人员观看了某网红主播连麦电商的卖货直播视频 。
“你这双鞋138块钱两双 , 我们直播前说好的 , 你就这么卖 , 赔了算我的!”一名网红主播对连麦的女卖家说 。
“这个价格我真没法儿卖 , 我在原先基础上再降点儿价 , 138块钱一双行不行?”卖家委屈地对连麦的主播说 。
“我剧本都报出来了 , 你还要这么演?你就听我的 , 卖!”网红主播威胁道 。
最终 , 女卖家只能含泪发出链接 , 低价卖出商品 。
对于这种演戏卖货的方式 , 直播间里的一些网友并不买账 , 不时可以看到“你们在哪请的演员”“没演好”等关于演技的评论 。
【法治日报|平台与商家连麦演戏卖次品 专家建议适时修改广告法】这些网红主播连麦劣质电商卖货 , 都有着相似的剧本和套路:花钱打榜、主播连麦电商、商家卖惨、网红主播“讲道理”、主播强硬要求卖家改价、腥风血雨后卖家豪气妥协 。
尽管评论区有对演技和产品质疑的声音 , 但购买的人也不在少数 , 但在这些抢购的商品中 , 却有不少劣质商品和假货 。
“网红主播连麦劣质电商的网络营销行为 , 其实就是‘套路卖’ , 主播收获打榜的钱和合作费用 , 电商高价卖出劣质商品 , 而粉丝成为被套路的消费者 。 事实上 , 这已经属于销售欺诈 , 轻则‘退一赔三’ , 严重的话则构成诈骗罪 。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
“对于限时限量、最低价等标签的产品 , 围观粉丝看到后很多都是冲动购物 , 没能做到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 。 但是 , 这并不是主播和劣质电商可以欺诈消费者的理由 。 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 是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 。 ”刘俊海说 。
不能仅靠平台“自罚三杯”治理
7月24日 , 快手电商官方账号“快手小店”发布了第三期公告 , 通报了28名违规主播和128家劣质电商团伙名单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经过多天的整治之后 , 快手上一些网红主播在卖货时明显变得谨慎起来 , 用演戏、辱骂等方式连麦卖货的现象已经很少见到 。
某视频直播平台的工作人员告诉采访人员 , 平台对主播的处罚 , 主要是依据其犯错的程度 , 像这种通过演戏方式卖劣质商品的行为 , 基本上都是给予封禁直播的处罚方式 , 时间大多在两周以内 , “因为这样就封号确实也够不上 , 但平台又必须作出处罚 , 这种处罚方式确实不算重 , 被封禁期间可以上传短视频 , 等解禁之后依然可以直播” 。
正如这名工作人员所说 , 对于这些网红主播而言 , 这样的处罚方式确实影响不大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有主播在被封禁直播期间 , 会在自己短视频的留言区公布自己的“小号” , 让粉丝去另外一个号观看直播 。
刘俊海认为 , 对于通过恶意砍价、吵架、辱骂、演戏等方式诱导粉丝购买劣质电商团伙商品的现象 , 平台有义务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 而且事实证明这样做也是有效果的 。 但是 , 类似问题的解决 , 不能仅依赖于电商平台的“自罚三杯” , 还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
“网红主播在直播连麦的过程中 , 会收到电商花钱刷的礼物 。 而这些钱 , 主播和平台按比例分成 。 电商通过连麦 , 扩大了自己商品的销量 。 这就实现了主播、电商、平台的三赢 , 正因如此 , 个别平台才会在这一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 因此 ,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大执法力度 , 让违法的网络平台、网红主播和劣质电商‘交学费’ 。 ”刘俊海说 。
根据主播具体行为明确相应责任
网络直播中的营销乱象 , 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
7月29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稿在提及起草目的时指出 , 当前 , 网络直播营销迅猛发展 , 为激活消费市场、助力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 但也存在网络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商品经营者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主播虚假宣传等问题 。
朱巍注意到 , 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厘清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等规定 , 意见在正式实施后 , 将为解决“PK连麦销售劣质商品”问题提供明确依据 。
“距离广告法的上次修订 , 已经过去了5年时间 。 这几年里 , 电子商务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 , 出现了很多需要法律明确的现象 。 因此 , 可以在该指导意见实施之后 , 积累相关的经验 , 适时启动广告法的修改 。 这样就为‘PK连麦销售劣质商品’等网络直播营销乱象的解决 , 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朱巍说 。
刘俊海认为 , 尽管广告法对连麦销售的行为没有规定 , 但事实上 , 连麦电商销售的主播已经成为广告代言人 , 该直播内容已经构成了商业广告 。 建议修改广告法时 , 根据网络主播的具体行为 , 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 (采访人员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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