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公募基金管理办法“大修”:放宽“一参一控”,明确退出机制( 二 )


北京商报|公募基金管理办法“大修”:放宽“一参一控”,明确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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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北京某公募内部人士则认为 , 若未来新规落地 , 则包括券商、银行、保险等在内的部分既控股基金公司 , 旗下又有资管公司的机构 , 有望加速获得公募牌照 。 而原有的公募牌照红利进一步受到冲击 , 转向更加看重实力的市场化竞争 , 有利于公募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
02
鼓励长周期考核
优质公司可推进集团化运营
除了在准入方面进行规范外 , 《管理人办法》还在公募基金公司的经营方面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 例如 , 强化长期激励约束 , 完善公司治理 , 加强文化建设要求 , 提高服务中长期资金和稳定市场运行的能力 。
《管理人办法》指出 , 首先 , 要引导构建以长期业绩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 包括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长周期考核要求 , 将基金长期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要求管理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应将基金长期业绩、合规风控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薪酬递延安排等 。
其次 , 公司治理方面 , 也要突出长期稳健 。 一方面 , 保持股权结构稳定 , 要求股权相关方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权 。 另一方面 , 规范股权质押行为 , 承诺持有期内不允许股权质押 , 承诺持有期满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质押 , 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权的50% 。 同时 , 也要强化独立董事专业要求、履职责任及问责力度 。
此外 , 还要加强行业文化道德建设 。 强调股东、董监高和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 , 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 履行社会责任 , 遵从社会公德 。 管理人也应当建立健全文化道德制度 , 强化员工文化道德教育 , 并纳入考核范畴 。
而对于优质基金公司 , 《管理人办法》更鼓励打造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 , 允许围绕主业 , 推进集团化运营 。 具体来看 , 优质公司可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专门开展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 , 实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
但与此同时 , 证监会也对子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出“严要求” 。 例如 , 子公司从严准入 , 防止机构忽视自身实力盲目扩张 。 同时 , 原则上基金公司应全资控股子公司 , 除对员工股权激励和特殊类型公司外 , 不允许其他投资人参与设立子公司 。
作为母公司 , 基金公司也应当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 , 加强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业务活动、信息系统和人员考核的统一管理 。 在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服务之时 , 也需严格划分母子公司业务边界 , 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 , 做好必要的隔离 。
03
明确退出机制
助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 , 《管理人办法》还针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机制进行明确 。
首先是对退出类型进行区分 。 明确了管理人的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 其中 , 解散和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自主决议、触发破产等情形 , 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 。 而风险处置适用于管理人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非经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 , 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公司等手段 。
其次 , 明确风险处置程序 , 强化全流程监管 。 包括根据风险处置轻重顺序 , 依次明确不同手段的实施程序及相互关系 , 以及规定证监会及证监局在各类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职责 , 界定了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等临时组织的责任边界 。
【北京商报|公募基金管理办法“大修”:放宽“一参一控”,明确退出机制】此外 , 针对管理人退出时的各方责任 , 《管理人办法》表示 , 对于存量公募业务 , 原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并及时移交 。 托管人也应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 在管理人缺位情况下 , 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提名临时管理人和新管理人等事项 。 而原管理人的相关人员也有配合义务 , 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等 , 并明确相关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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