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借钱炒股巨亏4000万,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行长栽了!为填"窟窿"拆借资金,6年欠下2.8亿债务( 三 )
当时 , 部分债权人听闻仰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 , 纷纷向孙某兵催讨债务 , 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巨额债务 , 孙某兵继续铤而走险 , 于2013年8月22日向张某、秦某夫妇借得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 , 于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沈某兄弟借得承兑汇票共计450.84万元 , 承诺一个月到期支付与承兑汇票数额对应的现金 。
借得资金后 , 孙某兵随即将其承兑汇票以贴现或者直接使用的方式用于偿还此前的债务本息 。 然而这一冒险之举 , 却让孙某兵最终受到牢狱之灾 。
自辨:系正常民间借贷 , 最终被判刑11年
2013年9月初 , 孙某兵因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催讨债务无能力偿还 , 向工行江阴支行申请辞职后解除劳动合同 , 并与债权人协商还款 , 而此时其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
尔后 , 孙某兵与债权人商议将债务总数额压降至人民币1.5亿元左右 , 与多位债权人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 , 载明孙某兵将对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1.501亿元转让给债权人 。
此外 , 孙某兵向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 , 载明以保护孙某兵个人为前提 , 将孙某兵人民币8010万元的借款划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该笔人民币8010万元借款实际仍由孙某兵个人承担偿还 , 待仰某回来后和孙某兵当面商谈偿还承担部分借款 。
此后 , 被告人孙某兵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未按照《承诺书》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 2016年2月 , 多位债权人到江阴市公安局报案 , 称孙某兵以借款为名诈骗大量现金 。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孙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 , 其中骗取被害人张某、秦某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 , 骗取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承兑汇票450.84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 。 孙某兵系自首 , 予以从轻处罚 。
孙某兵及其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 指出三点:
1.本案没有进行司法审计 , 未能查明孙某兵出现亏空的准确时间节点 , 原审法院凭空认定孙某兵存在亏空进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存在逻辑错误
2.因原审判决认定部分系出借人主动出借 , 也未约定借款用途 , 孙某兵在借款时仍未离职且尚在从事资金运作生意中 , 借款后也积极实施还款措施 , 并未采取虚构事实的行为 , 张某、秦某及沈某甲、沈某乙也未产生错误认识 , 故本案系正常的民间借贷 , 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3.孙某兵借款系基于对仰某在先同意的债务承担 , 不能因仰某被判处刑罚就认定孙某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裁判文书显示 , 对于上述3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 二审法院的意见如下:
针对第一点 , 二审法院查明 , 截至2013年8月 , 孙某兵在借取原审判决认定的承兑汇票时已对外负债2亿元以上 , 且与孙某兵的供述笔录相互印证 , 故可以认定孙某兵在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借涉案承兑汇票时已存在巨额亏空 。
针对第二点 , 二审法院查明 , 原审判决认定部分均系孙某兵主动借取而非出借人主动出借;孙某兵刻意隐瞒其对外结欠大量债务无力偿还的事实 ,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孙某兵在所谓的资金运作生意中 , 资金链实际上已经完全断裂 , 靠其所谓的资金生意已无偿还上述借款的可能;在本案被害人及相关出借人催讨时 , 孙某兵虽参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 但该协议超出了其实际享有债权数额 , 且也未实际履行 。
针对第三点 , 二审法院查明 , 在依靠江某提公司偿还债务已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 , 孙某兵隐瞒其已欠有巨额负债 , 仍以承诺一个月到期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害人借承兑汇票 , 后直接用以偿还此前债务本息 , 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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