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公募基金管理办法“大修”:放宽“一参一控”,明确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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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首次发布 , 并在2012年进行修订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如今再迎大修订 。 7月31日 ,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意见征求 。 根据内容显示 , 新的管理办法从完善准入监管、优化牌照制度、强化长期激励约束、明确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 。 在业内人士看来 , 相关制度有望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 同时 , 也将吸引更多资本加入 , 共同促进公募市场做大做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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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大修
“一参一控”限制放宽
为增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 支持行业机构做优做强 , 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 , 近日 , 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进行修订 , 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 7月31日 ,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
据悉 , 现行的《公司办法》于2004年首次发布 , 并在2012年进行了修订 。 自实施以来 , 《公司办法》在促进基金公司规范发展、树立资管行业制度标杆和培育大众科学投资理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 但随着近年来基金行业面临市场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 , 《公司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和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需要 , 需适时予以调整 。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 一是进一步提升行业包容性 , 公募牌照准入和日常业务监管需进一步完善;二是进一步发挥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 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 加快推进文化道德建设;三是进一步打造更有韧性的行业生态 , 加大公司防风险意识 , 提高机构市场化退出可操作性;四是进一步支持行业机构做优做强 , 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也注意到 , 《管理人办法》将公募持牌机构一并纳入规制范围 , 同时体系结构由“准入-经营-监管” , 调整为“准入-经营-治理-退出-监管” 。
首先 , 在准入方面 , 加强股权管理 , 优化牌照制度 , 包括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监管 , 调整优化主要股东定义 , 完善股东准入标准 , 对5%以下股东 , 新增准入负面清单 , 对5%以上非主要股东 , 增加财务稳健性要求 。 而对主要股东 , 则加大关注股东对公司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 同时 , 加强股权持续性监管 , 进一步落实《基金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 。 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 , 管理人不得运用受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其及其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
值得一提的是 , 《管理人办法》还强调优化公募牌照制度 , 放宽“一参一控”限制 。 首先 , 统一各类机构准入标准 , 重点关注资管展业经验及合规风控情况 。 其次 , 拉平公募持牌机构监管安排 , 在公募业务相关的内控、投资运作、合规管理、人员规范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明确要求公募持牌机构与基金公司适用同样要求 。 此外 , 适当放宽“一参一控”限制 , 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 , 即变为“一参一控一牌” 。
在业内人士看来 , 这一要求为以券商资管公司为主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业务“开绿灯” , 也有望为存量机构引入更多的竞争者 。
沪上一位券商人士指出 , 当前券商对旗下独立运作的资管公司几乎都是100%股权 , 若旗下还持有某基金公司股权超过50% , 则都处于控股地位 , 不符合“一参一控”的要求 。 因此 , 资管公司无法申请公募牌照 , 也间接导致了券商大集合产品“公募化”的当下 , 券商资管在产品转型完成后无法开展公募业务的窘境 。 若按照新规“一参一控”限制放宽 , 上述难题也将迎刃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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