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财经|企业债务追偿中的刑事策略手段及风险防范( 二 )


而作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 , 债权人有权获得赔偿 。 因此债权人在发生纠纷时也应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 , 主要包括:
债务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债务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债务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 , 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债务人收受债权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债权人财物 。
诈骗罪
债务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债权人发生经济往来 , 实际是通过公司名义达成个人非法占有债权人财物的目的 , 同时使其不法目的在形式上仅体现为普通的公司间民事债权债务纠纷 。 因此 , 本罪名除了需要注重收集合同诈骗罪中的证据外 , 还需要注意收集可以体现债务人的实际负责人个人犯罪故意的证据 , 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语音通话等 。 但需注意 , 本罪名项下犯罪主体只包括个人 , 即单位不构成本罪名 。
其他可能关注的罪名
实践中 , 如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投资经营企业的情形 , 则债权人可考虑对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账目进行梳理 , 以期发现是否存在债务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私刻印章等涉罪行为 。
此外 , 如债权人属于特种行业经营者 , 还可考虑债务人在举债过程中是否存在刑法项下规定的特殊罪名 , 如贷款诈骗、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高利转贷 , 以及与证券犯罪相关的罪名等 。
三、债务追索中的刑事风险
【1号财经|企业债务追偿中的刑事策略手段及风险防范】在面对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为“老赖企业”时 , 部分债权人确会选择通过各类刑事追索方式促成债务人履行债务 。 但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刑法的适用套上了牢笼 , 一旦滥用就有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 最主要的风险是诬告陷害罪和敲诈勒索罪 。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 , 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 。 “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进行告发 。 告发的形式有多种多样 , 可以是书面的 , 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 , 也可以是匿名的 。 “造成严重后果” , 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实践中多以被害方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甚至羁押作为“造成严重后果” 。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 具有陷害他人 , 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 错告和检举失实
不会构成本罪 。 所谓错告 , 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 。 所谓检举失实 , 是指揭发他人罪行 , 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 。 因此 , 债权人在使用刑事手段时 , 必须严格规制自身的行为 , 不可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 举报债务人不实的犯罪行为 。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 构成敲诈勒索罪2 。 所谓“威胁” , 是指以恶害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 , 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 , 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 威胁内容的实现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 例如 , 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的犯罪事实 , 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 , 但债权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 , 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 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 , 既可能是明示的 , 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 , 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 , 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 因此 , 债权人在获得债务人可能涉嫌犯罪的证据后 , 应当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 不可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威胁债务人履行债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