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获税收优惠,减按15%征收所得税

7月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公告 , 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 公告表示: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公告明确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 , 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 , 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
公告表示 , 符合相关政策的产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 , 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 , 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
据悉 ,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 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
所谓“实质性运营” , 则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 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 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 不得享受优惠 。
公告还明确 ,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三类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公告称 , 相关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
公告还表示 , 上述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 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
据悉 ,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 。 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 , 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
以下为公告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 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 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
(二)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 , 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 , 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 , 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 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
(三)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 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 , 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 , 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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