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严惩!发布不实负面信息敲诈多家房企,青岛3名“自媒体”人获刑( 六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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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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