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严惩!发布不实负面信息敲诈多家房企,青岛3名“自媒体”人获刑( 五 )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付某、曹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性准确 , 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何某、付某、曹某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 , 既有既遂部分 , 又有未遂部分 , 其中何某犯罪既遂的数额为34万元 , 未遂数额为27万元 , 曹某犯罪既遂的数额为16万元 , 未遂数额为22万元 , 均系数额巨大 , 犯罪既遂的部分与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付某犯罪既遂的数额为13万元 , 未遂数额为5万元 , 既遂部分系数额巨大 , 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 。三上诉人均应根据犯罪既遂部分确定法定刑幅度 , 未遂部分比照既遂部分从轻处罚 , 作为增加刑罚量的因素 。
经二审查实 , 上诉人何某有立功表现 , 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付某自愿认罪 , 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曹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实施的部分犯罪系未遂 ,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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