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职场性骚扰单位是否要担责?民法专家:取决于单位是否有过错
南都讯 采访人员刘嫚 发自北京 民法典首次对性骚扰行为方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 如遇职场性骚扰 , 公民是否可起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7月31日 , 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 ,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回应称 , 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真正产生了一定作用 , 是否具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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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王利明称 , 性骚扰问题是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 , 民法典1010条特别在人格权编里规定性骚扰 , 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 , 对准确地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 , 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 维护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意义重大 。
【遇职场性骚扰单位是否要担责?民法专家:取决于单位是否有过错】“大家知道 , 这几年法院已经受理了性骚扰案件 , 有不少单位 , 像学校、机关 , 也受理了一些性骚扰的投诉 , 但法官感到最困惑的问题是 , 找不到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的定义 , 也没有有关性骚扰的认定标准 。 ”王利明解释 , 民法典1010条第一款确定了三个标准来认定性骚扰 , 其一是实施了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 行为通常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 。 其二必须是指向特定人 , 而不是泛泛的 , 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 , 也可以是女性 。 其三必须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 不符合他(她)的利益 , 完全是他(她)不赞成、是他(她)反对、感到厌恶的 。
不仅如此 , 民法典1010条第2款还特别规定 ,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建立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防范性骚扰 。
王利明称 , 上述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要求单位建立相关的预防性骚扰的制度、规则和机制 , 有效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 但并不等于发生性骚扰之后 , 受害人都有权利去告相关单位 , 单位也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
王利明分析 , 有关承担性骚扰的赔偿责任 , 首先还是由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来承担 , 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取决于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真正产生了一定作用 , 是否有过错 , 这些单位的不作为行为 , 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 , 而不能简单地说单位没有建立投诉机制就要赔偿 。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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