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注意|司法政策需注意民间借贷的“双层市场性”

_本文原题为 司法政策需注意民间借贷的“双层市场性”
7月2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 其中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这个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 , 上述表达亦未确立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 , 只是发出了大致的政策意向 , 但信号强烈 , 引发了企业界和理论界对此政策效果的极大关切 。
民间借贷市场的双层性
说起民间借贷 , 总有人认为既然是“民间”的 , 就该有互助的性质 , 扯上了“高利” , 就仿佛天然具有某种邪恶性 。
然而 , 民间借贷实际上既是一种民事现象 , 也是一种商事现象 。 一方面 , 民间借贷可以是很多普通人经历过的、发生在亲友之间的、小额的、低息甚至无息的资金调剂行为 , 带着人际关系和友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 。 但另一方面 , 民间借贷也可以是不太有交情的、陌生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 。 在金融较发达的城市中 , 这两种民间借贷市场可能会被明显地割裂为两个 , 分别位于银行借贷市场的两侧 。
具体来说 , 一个人的借贷需求可能会在三个层次上被满足 。 第一个层次是最基础层的“家庭版”的“亲友互助型” , 即一个人的借贷资金需求能够通过自己的“面子”而在亲友支援下得到满足 , 借贷形式也可能比较简单 , 甚至未必有借条或合同 , 利息较低甚至没有 , 但借贷金额也不会太大 。
【需注意|司法政策需注意民间借贷的“双层市场性”】第二个层次是“专业版”的“商事商办型” , 此时涉及的借贷金额较大 , 由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来满足 , 利息会较高 , 手续会较复杂 , 往往涉及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 , 还贷不及时会引发征信污点等严重后果 。 以当代城市居民金融第一的“吞金兽”住房按揭贷款为例 , 首付可能部分来自亲友互助借贷 , 而大头的贷款则只能依靠银行提供的冷淡而专业的服务 。
第三个层次可谓“风险兜底型” 。 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涵盖的范围其实是很有限的 , 在近年强调防控金融风险、打击影子金融的背景下更是如此 。 尽管在法律上 , 金融贷款的利率可以无上限 , 但实际上基于审慎经营的要求 , 金融机构会放弃一大片“地盘” 。 从正式金融机构的标尺看 , 民间金融要为它们拒绝的高风险客户提供融资 , 简直是一种“越狱版”的服务 , 而其相应的借贷利率自然也会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 同为民间借贷 , 这一片市场不再是“岁月静好” , 而是“惊涛骇浪” 。 这一层次 , 更多是指民间高利贷款 。
民间借贷的双重功能
被金融机构放弃的贷款客户 , 除了低收入的个人外 , 更有广大民营中小微企业 。 如果说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前车之鉴是有一部分个人确实是不适宜负债 , 那对民营中小微企业而言 , “不宜放贷”的结论却不宜轻言 。
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固然惊涛骇浪 , 但也是一片蓝海 。 由于经营年份偏短、经营规模偏小、经营能力偏弱、固定资产少、市场淘汰率高、账簿规范性较差等不足 , 很多民营中小微企业纵然生机勃勃 , 信用指标也不会很高 , 借贷收益/借贷成本比率低 , 很难从正式的金融机构(如银行)、金融市场(如证券发行市场)获得资金 , 或者很难克服正式金融机构冗长的融资审批程序而快速获得资金 , 但它们又并非没有存活和发展的需要和理由 。 毕竟 , 民营中小微企业才是我国企业的基层主力军 , 是民生类商品和服务的基本提供者 , 是就业、税收的根基所在 。
针对企业的民间借贷 , 其实承担了代替正式金融机构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的功能 , 为它们的壮大输血 。 与此同时 , 针对企业的民间借贷 , 也为正式金融业提供了“防波堤”的功能 , 既避免了正式金融业直接面对高风险企业的压力 , 又能为正式金融业起到筛选器的作用 , 即扶持了一批初生企业 , 让他们逐步成长到能被银行接纳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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