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走私犯罪中概括故意与对象认识错误的区别( 二 )
3.关于上诉人邱某是否曾被以疲劳审讯方法收集讯问笔录的问题 。 经查 , 邱某归案后未提出疲劳审讯的问题 , 只是在二审庭审中回答辩护人提问时曾提及 , 但并未提供涉嫌疲劳审讯的相关线索和材料 , 现亦没有明显证据表明有疲劳审讯事实的存在 。 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4.关于上诉人吴某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问题 。 经查 , 2015年9月6日泉州海关行政立案调查“邵某、吴某涉嫌夹藏走私海龟肉案” , 吴某应海关人员要求电话联系邵某 , 并带海关人员到厦门湖里区特房华苑物业管理处二楼的办公室找到邵某 , 海关人员对二人均实施了扣留查问的行政措施 , 并于9月7日对其二人解除扣留 。 2015年11月9日 , 海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邵某、吴某于次日9时到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 , 邵某、吴某次日自行到案后 , 缉私分局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 。 从以上情况来看 , 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的时间是2015年11月10日 , 而吴某于2015年9月6日协助海关人员找到邵某是处于行政立案调查期间 , 吴某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立功时限的有关规定 , 不构成立功 。 该诉辩意见不能成立 , 检察员意见予以采纳 。
5.关于三个上诉人在本案中各自作用地位的问题 。 经查 , 在本案走私共同犯罪中 , 上诉人邱某作为货源的组织者和收货人 , 委托上诉人邵某通关该批货物 , 邵某接收邱某委托后将该业务转委托由上诉人吴某通关 , 充当邱某与吴某之间的联系人 , 三人通谋采用伪报品名、夹藏货物方式走私 , 由吴某具体负责货物通关事宜 , 三人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 , 原判未区分主从犯并无不当 。 该诉辩意见不能成立 , 检察员意见予以采纳 。
上诉人邱某、吴某、邵某违反海关法规 , 逃避海关监管 , 采用伪报品名、夹藏货物的方式进行走私 , 共有价值人民币1461600元的珍贵动物绿海龟裙边制品从境外夹藏入境 , 情节特别严重 , 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
本文插图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走私犯罪中概括故意与对象认识错误的区别
刑法理论中 , 概括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是确定的 , 但结果发生时的一些重要情状不确定 , 同时 , 概括的主观故意应体现同一的故意 。 概括故意认识内容的不确定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害客体不明确;二是危害范围不明确;三是侵害对象不明确 。 “概括”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范围与性质有一个大体的了解 , 这一基本认识是认定概括故意的关键 。 概括故意同样表明行为人“明知故犯”的心理实际 , 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
刑法上所谓的对象认识错误 ,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到的行为对象与实际的行为对象发生在同一犯罪构成之内或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 , 前者属于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 , 而后者属于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 。 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 , 往往对罪过及其形式产生很大影响 。 当错误影响到行为人认识或者可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或罪质的等价性或相容性时 , 就应当排除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成立;当错误虽然对这种认识有影响 , 但并未影响到这种认识的可能性时 , 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成立 , 但不能排除过失的成立;当错误对这种认识毫无影响时 , 不能排除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成立 。
由此可见 , 走私犯罪理论上的概括故意与对象认识错误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 不应将其混淆起来 。 即使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的情形 , 也不能将其简单认定为概括故意 。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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