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优秀法官的十项标准( 二 )


第三 , 法官应当保持裁判标准的一致性 。
在比赛中人们会说:“裁判要一碗水端平 , 对两支球队要适用同样的竞赛规则 。”当一名篮球运动员因犯规而被裁判鸣哨时 , 他的教练会在场边大喊大叫 , 指着球场的另一端责问裁判:“他们刚才也是这么干的 , 你怎么不吹他们犯规!”对于法官来说也是如此 。我认为 , 无论是在一场比赛之中 , 还是多场比赛之间 , 裁判员保持裁判标准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是十分重要的 , 因为这是一种“司法美德” 。对于同一法律问题 , 昨天的裁判使用了一种理由 , 今天也应当使用相同的理由 。尽管不同案件的当事人会有不同的立场 , 但法官的态度必须保持前后一致 。
第四 , 法官的角色是适用规则而非再造规则 。
在罗伯茨首席大法官的听证会上 , 他的一句话令人印象深刻:“和其他多数人一样 , 我反对自己被贴上什么标签 。我更愿意当一个谦逊的法官 。”我们必须认识到 , 我们不是政策的制定者 。制定政策是政治家的事情 , 而不是我们法官的工作 。我们必须承认 , 法官不是万能的 , 法官的作用是有限的 。其实 , 法官这种有限的作用依然十分重要 , 在很多事关美国治理制度的关键问题上起决定性作用 。但是 , 法官不是设计规则、制定政策的人 。就像在棒球场上一样 , 裁判员不能自己去划定投球区的范围 。
第五 , 法官要有“硬骨头” 。
裁判员要有能力控制好比赛 , 敢于对明星球员或主场球队作出严厉的判罚 。法官也必须在必要的时候挺身而出 , 勇敢地说出你对宪法和法律的理解 , 判决某些行为是违宪的或是非法的 。无论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 , 还是扬斯敦公司诉索约尔案(1952年) , 还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 , 亦或是合众国诉尼克松案(1974年) , 当法官们勇敢地面对其他部门的立场和压力 , 不畏强势 , 严格适用法律时 , 都堪称美国司法史上最伟大的时刻 。法官作出这样的判决必须有“硬骨头”和“司法使命感” 。
第六 , 法官应当置身于外界舆论的喧嚣之外 。
在体育比赛中 , 很多喧嚣责骂直指裁判员 , 在司法工作中也是如此 。在新闻媒体、法律杂志以及博客中 , 经常有人批评法官的判决 , 其主体包括政客、采访人员、教授等 。很多著名的篮球教练在比赛中也经常想尽办法去影响裁判的公正判罚 。我们不能说教练们这样做是错误的 , 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让裁判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 , 争取比赛的胜利 。但作为法官 , 我们必须排除那些来自法界、政界的压力对独立审判的影响 。
法官应当根据长期以来确立的法律原则裁判具体案件 , 而不能过于迁就一时的舆论或政治压力 , 更不能被这些声音吓倒 。法官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为那些在法律上有理但在舆论上处于劣势的当事人伸张正义 。对于舆论压力 , 法官应当置之度外 。当然 , 法官也不可能“不食人间烟火” , 完全置外界声音于不顾 , 因为我们需要从自己的错误中吸取教训 , 从有益的观点中吸收营养 。因此 , 法官要努力寻找一个平衡点 , 使我们既能避免喧嚣的舆论影响 , 又能向那些真诚批评和认真分析法院判决的人学习 , 因为我们并不完美 。
第七 , 法官必须开明包容 。
法官必须以法律、判例和事实为依据来处理每一个案件 , 不能先入为主 。法官应当虚怀若谷 , 兼听异见 , 从善如流 , 必要时可以改变自己既有的观点 。法官们要敢于说这样的话:“几年前我不是这么看的 , 但现在我觉得我的观点不一样了 。”改变自己以前的观点并非软弱 , 实际上这需要更大的勇气和力量 。法官应当有谦逊的态度 , 有改变原有想法的意愿 。
法官并非全知全能 。因此 , 要成为一个好法官和好裁判员 , 我们必须不断学习 。我们应该从法律杂志和论文中汲取新知 , 因为教授们对这些问题已经研究多年 , 而我们关注此事可能只有几天 。我们应该仔细研究律师提供的辩词和判例 , 敢于对我们的本能或成见提出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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