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鲁政委:银行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再升级


金融|鲁政委:银行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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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方案》对人民银行2018年7月制定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一是扩展了考核业务覆盖范围 , 统筹考虑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务开展情况 , 并为进一步考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信托等新业态预留了空间;二是基于扩充的考核范围修订了相应的评估指标;三是拓展了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 , 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将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 。
此次《方案》从绿色贷款升级为绿色金融 , 是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适应绿色金融发展趋势的一次重大调整 , 也标志着我国银行类绿色金融制度进一步完善 。 在此基础上 , 我们建议人民银行对于绿色债券投资的统计和考核进一步优化 , 同时也建议银行持续增加绿色债券投资 。
事件:
7月21日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 。
点评:

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 中国人民银行曾在2018年7月印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 , 以下简称“《通知》”) , 并制定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案》”) , 分两级对全国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 , 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 。
本次发布的绿色金融业绩《方案》在原绿色信贷业绩评价《试行方案》的基础上行了修订 , 统筹考虑金融机构的各类绿色金融业务 。 待《方案》正式施行后 , 原绿色信贷业绩评价《通知》和《试行方案》将同时废止 。
一、《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了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的实施原则、覆盖的业务范围、实施责任主体及被考核对象、评价周期、数据来源、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等内容 , 并对前期考核过程中遇到的极端情况和因政策调整导致的过渡期进行了特别安排 。
1、基本内容

在覆盖业务范围方面 , 《方案》所指绿色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开展的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 , 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等 , 是金融机构为绿色发展提供的直接金融支持 。 但《方案》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仅包括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 , 后续人民银行将根据绿色金融标准和统计制度的完善程度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进行动态管理 。
在实施责任主体及被考核对象方面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24家主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 。
在评价周期方面 , 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自2021年1月起实施(即对2020年第四季度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开始采用该方案) 。 评价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 。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评价结果及情况说明 。
2、评估指标与方法
评价指标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

定量指标权重80% , 包括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四个指标 。 其中 , 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为各项绿色金融业务余额的加权总和 , 当前为绿色贷款余额与绿色债券持有量之和;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是指当期末被评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其境内资产总额的比例;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是指当期末被评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全部参评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的比例;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是指未按约定交割的绿色金融业务加权总额 , 如不良绿色贷款余额、超期未兑付的绿色债券余额(包括持有的绿色债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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