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德|诺付宝参与者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决,付临门、杉德、银盛支付等为合作方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诺付宝参与者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决 , 付临门、杉德、银盛支付等为合作方
近日 , 随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罗玉丹等人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决 , 包括杉德支付、银盛支付、付临门支付等多家“诺付宝”POS机合作方也浮出水面 , 其中“诺付宝”通过杉德支付进行交易的金额高达36亿元 。
公诉机关指控 , 诺漫斯电子商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诺漫斯”)与关联公司深圳市乐乐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乐福科技”) , 通过与持证支付机构杉德支付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杉德支付”)、银盛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盛支付”)、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下称“付临门支付”)等公司签约合作 , 私自设立“T+N”模式的资金结算规则 , 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
具体来说 , 诺漫斯向公众推广公司旗下“诺付宝”POS机 , 并承诺在“诺付宝”上刷卡消费后 , 选择“T+5”即五天后资金到账的方式结算资金 , 即可免除手续费 , 此后刷卡资金存留在诺付宝账户可获得万分之五的日息 。 诺漫斯通过以上模式吸引大量商户、消费者使用“诺付宝”POS机 。
值得关注的是 , 裁判文书详细描述了诺漫斯与杉德支付在2017年的合作方式 , 其中杉德支付涉及为诺付宝分配虚假交易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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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德支付为诺漫斯设置一个资金账号 , 把该账号的密钥分配给诺漫斯旗下POS机 , 并随机为通过此密钥上送的POS机交易分配虚假的交易商户 , 刷卡资金均汇入诺漫斯在杉德的资金账号中 。 诺漫斯将结算账户锁定在其掌握的数百丈银行卡账户上 , 利用其内部的POS机收单系统“诺付宝”进行资金结算 。 当购机者在其诺付宝账户提现时 , 诺漫斯及合作方江苏中腾支付有限公司等进行系统对接 , 诺漫斯每日通过清算报表形式将需清算的数据上送其合作方进行资金结算 , 通过代付机构将提现金额清算给相应购机者 。 2017年12月 , 杉德支付等机构关停诺漫斯的支付通道后 , 该平台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
据审计 , 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 , 诺漫斯在杉德支付的交易金额为36.3亿元 , 杉德支付清算给诺漫斯32.7亿元;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 , 诺漫斯在银盛支付的交易金额为6.6亿元 , 银盛支付清算给诺漫斯7.5亿元;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 , 诺漫斯在付临门支付的交易金额为2.1亿元 , 付临门支付清算给诺漫斯2.03亿元 。
目前诺漫斯与乐乐福科技实控人雷某、李某仍在逃 , 被告人罗玉丹为雷某儿媳 , 先后担任公司美工、客服经理等职务 , 任职期间提供个人身份证办理多张银行卡供诺漫斯进行资金清算使用 。 上述三家支付机构向罗玉丹名下账户清算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07.9万元 。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罗玉丹伙同他人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在共同犯罪中 , 罗玉丹起辅助作用 , 系从犯 , 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玉丹犯非法经营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
作为诺漫斯的合作方 , 杉德支付也因此被多名POS机商户起诉 , 商户要求杉德支付与诺漫斯一起返还POS机刷卡未到账款项及利息 , 并赔偿购机费用 ,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杉德支付指出 , 商户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约定T+0、T+1、T+5结算 , 诺漫斯作为独立法人自身存在的犯罪行为与杉德支付无关 ,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 , 其与诺漫斯之间是风险自负 , 其提供的“诺付宝”是诺付宝用于理财的机器 , 双方为非法理财关系 。 杉德支付表示 , “原告不能因为自身的非法行为在与杉德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 , 要求杉德公司赔偿” 。
杉德支付成立于2011年 , 官网介绍称其由原上海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斯玛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并组成 , 专营第三方支付业务及相关软件开发 。 2011年 , 杉德支付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 并于2016年续展成功 , 同时合并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业务类型在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上海市、北京市、浙江省、江苏省)基础上增加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