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入教案的“强奸女儿案”平反启示录
十年后 , 房洪彪迎来无罪判决 。郝嘉奇2009年10月 , 父亲找人给房洪彪算过命 , 说他37岁会有一难 , “爷俩10年见不了面” 。年底 , 这场劫难真的来了 。 2009年12月11日早上8点 , 房洪彪被传唤到派出所 , 当晚转移到沂源县刑警队 。 次日 , 刑拘——涉嫌强奸自己亲生女儿(未满14岁) 。30天后 , 2010年1月10日 , 他被批准逮捕 。 再过4个半月 , 2010年5月24日 , 房洪彪一审被认定强奸罪 , 判6年 。 他认为无罪上诉 , 公诉方则以“判轻了”抗诉 。 11月 , 二审宣判 , 他被改判11年 。此后 , “房洪彪强奸案”成为中国司法案例网教案 , 还入选了最高院下属单位编写的《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一书 。被羁押3104天后 , 经减刑 , 2018年6月11日房洪彪出狱 。 同年 , 淄博市检察院复查后 , 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 , 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 。 经指定再审 , 2019年7月19日 , 青岛中院判决房洪彪无罪 。10年后 , 房洪彪无罪 。 扭转的关键 , 是女儿的一封长信 。 信里 , 是另一个残忍的真相 , 一个始终存在痕迹 , 却未能阻止冤案发生的真相 。 而另一关键人——房洪彪的前妻 , 已于2019年3月自杀 。近日 , 淄博中院就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 专家、律师向《等深线》(ID:depthpaper)采访人员指出 , 该案离奇情节背后 , 体现出当年办案思维、手段以及制度的不足 , 这也是很多冤案发生的共性 。 推动全面依法治国 , 需要各方透过这类极端案例 , 做出深刻思考、借鉴 。“重罪”10年前 , 在山东省沂源县房家圈村 , 一件事引起轩然大波:一名女童在母亲陪同下报警称生父强奸了她 。据一审沂源县法院判决内容 , 2007年夏季的一天中午 , 房洪彪带长女阿欣(化名)到本村南山“狼窝”处的水池内洗澡时 , 借为阿欣搓洗背部之机 , 对其实施奸淫 。 2007年夏季至2008年夏季期间 , 房洪彪在家中趁其睡觉之际 , 又3次对阿欣实施奸淫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 , 房洪彪多次对不满14周岁的女儿实施奸淫 , 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 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 并依法从重处罚 。 2010年5月24日 ,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房洪彪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公诉机关沂源县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包括阿欣、房洪彪之妻左进爱的口供等 。 阿欣陈述 , 父亲奸淫她后 , 她小便时疼痛 , 因受父亲吓唬加之母亲脾气暴躁 , 她惧怕挨打没说出此事 , 直至阴部疼痛就诊时才书写了此事经过 。左进爱的口供称 , 她生育二女儿并与丈夫分床后 , 发现大女儿有时大小便失禁 , 且肚子疼、腰疼 , 于是带其去医院检查 , 得知丈夫先是带大女儿去南山水池洗澡时实施奸污 , 后又多次在大女儿床上奸污她 。口供还有:与房洪彪同监室的证人李某波、于某峰证实 , 房洪彪称自己入狱的原因是强奸自己女儿5次 , 且在2年内实施 。 李士英等3名医生证言显示 , 他们为阿欣所做的阴部检查证明她阴部有裂伤 。据判决书 , 一审开庭中的证据 , 还包括房洪彪的“亲笔供词” , 写明其5次奸污女儿的细节 。 现场笔录及所附照片显示 , 他在实施奸污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 “视听资料表明他在向公安审讯人员叙述作案过程时语速平稳 , 对时间、地点、行为及心理等细节的叙述均自然顺畅 。 ”据判决书 , 实际上 , 房洪彪在一审庭审时 , 即辩称自己未实施奸淫 , 口供是出自刑讯逼供 , 女儿阴部伤情并非自己造成 , 女儿多次陈述前后不一、有悖常理 , 推测她是被左进爱利用加害自己 , 本案证据不足 。 不过 , 法院未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 , 公诉机关以“房洪彪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行为 , 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由 , 提起抗诉 。 房洪彪则以自己无罪为由 , 提出上诉 。二审淄博市中院开庭审理认为 , 房洪彪多次对年仅八九岁的女儿实施奸淫 , 情节恶劣 , 应依法从重处罚 。 “本案被害人阿欣对房洪彪实施奸污行为的认知程度及判断符合其实际年龄及心智 , 且与房洪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亲笔供词情节吻合 。 ”二审法院认为 , 房洪彪违背伦理 , 道德沦丧 , 多次奸淫自己亲生幼女 , 并致其小便失禁 , 符合《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 。 2010年11月3日 , 淄博市中院判决房洪彪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平反自房洪彪出事 , 父亲房立朋便不断前往淄博、济南、北京喊冤 , 但迟迟未有变化 。转机出现在2016年2月23日 , 这天一早 , 房立朋发现有人把两个信封从门缝塞进院子 。 一个信封装着充电器 , 一个装着信 。 信是阿欣写的 , 内容是她承认诬陷了父亲 , 并表达歉意 。于是 , 房立朋再次提出申诉 。 淄博市检察院经复查后 , 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 , 于2018年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 。房洪彪的辩护人、山东昌龙律所律师熊伟告诉《等深线》采访人员 , 复查时 , 淄博检察院李桂华等检察员去沂源走访了大量人员 , 询问了房洪彪日常的表现等方面 , 基本上把案子重新调查了一遍 , “做了细致、扎实的工作” 。2018年 , 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高院提出抗诉 。 山东高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再审决定书 , 指令青岛中院再审 。再审时 , 律师熊伟、孙娜提出 , 房洪彪的供述是出于非法取证 , 首次招供的录像时间早于招供笔录形成时间 , 首次有罪供述没有任何文字记录 , 之后制作录像资料却没有同步做笔录 。 房洪彪的亲笔供词内容与首次有罪供述的笔录完全一致 。房洪彪也告诉《等深线》采访人员 , 审讯时 , 他曾遭殴打 。 之后 , 有人为他写好口供 , 让他把内容读一遍 , 内容包括强奸的地点等 , 并许诺他读完就会被释放 。 他照做了 , 随后却被锁住 。房洪彪称 , 审讯发生在沂源县刑侦大队 , 时间是2009年12月12日 。 对于审讯地点的环境细节 , 他已不大记得 , 只记得审问从12日晚上6点开始 , 持续到12点 , 他坐在窗边 , 冷风从外面灌进来 。12月13日 , 他被转移到看守所 。 但《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却显示 , 房洪彪当日进行的身体检查无异常 。熊伟还提出 , 2008年中秋节前后 , 阿欣在正规医院的3次检查均无异样 , 关于2008年12月27日发现处女膜轻微裂口的形成时间 , 根据为她检查的医生李士英证词 , 裂口是新鲜的 。 熊伟提出 , 这时房洪彪在外打工 , 裂口并非他所为 。熊伟告诉《等深线》采访人员 , 最初是左进爱报的案 , 阿欣作为“受害人”的笔录非常长 , 妻女把前因后果 , 以及家庭发生的矛盾讲得非常清楚 。 当时来看的确有家庭矛盾 , 但这个案子是有疑点的 , 因为阿欣的一些陈述一直在变 , 显得非常奇怪 。本案的物证之一毛毯也存在疑点 , 对毛毯外罩布血迹的《鉴定意见》证明 , 血迹是阿欣的 , 但没有检测到精斑 。 熊伟提出 , 照片显示出血量非常大 , 不可能是强奸所留 。再审时 , 熊伟还提交了新证据:那份房立朋在家门口发现的阿欣的信件 , 内容是承认自己诬陷了父亲 , 否认被强奸事实 。 信中 , 她还对父亲表达了歉意 。 原同监室犯人于某峰证明 , 房洪彪进入看守所时 , 有被暴力对待的迹象 。再审时 , 阿欣主动申请出庭作证 , 否认父亲强奸过她 。 她称 , 当时报案是母亲殴打、逼迫她说的 , 她当时年幼 , 害怕被丢弃 , 就按照母亲所言报案 。 阿欣一直自责 , 并怨恨母亲 。 阿欣提出 , 父母当年带她到多个医院做过多次检查都没问题 , 后来父亲就外出打工了 , 母亲又带她去检查说有问题 。2019年5月29日再审开庭中 , 阿欣表示希望恢复父亲名誉 , 改判他无罪 。失守那么 , 再回到报案前一年 , 当时至少有一位公安系统人员 , 曾试图劝阻案件出现 。 但此后 , 此事依然一路失守 , 铸成冤案 。再审中 , 沂源县公安局法医任培福的证言显示 , 他在沂源县医院有办公地点 , 2008年左进爱、房洪彪曾带阿欣去县医院检查 , 他将病历念给他们听 , 大体意思是妇科检查未见异常 , 并给他们解释 , 他们怀疑的情况没有 , 让他们回去好好过日子 。再审时 , 青岛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指出 , 2008年10月5日 , 房洪彪离家到日照钢铁公司上班 。 12月27日 , 左进爱带阿欣检查 , 为外阴处女膜充血 , 稍有裂口 。 此时房洪彪到日照打工两个多月 。 根据阿欣的陈述 , 处女膜应是完全破裂 , 可见其陈述多次被强奸的真实性存疑 。该检察员总结认为 , 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 首先 , 房洪彪的供述缺乏稳定性 , 对其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以及供述真实性存疑 。 其次 , 公安人员对房洪彪的实际讯问地点与提讯证及提讯笔录地点不一致 , 有罪供述来源合法性存疑 。 阿欣当时年幼 , 现又翻证 , 且有日记、信件等证明她当年作了假证 。此外 ,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桂华等提交的证据显示 , 原同监室犯人于某峰说 , 房洪彪刚进看守所时两边鬓角头发像被撕了 , 沂源县刑警队找于某峰了解过情况 , 问房洪彪是否说过自己的事情 , 他说房洪彪是因强奸女儿进来的 , 最后这成了认定房洪彪有罪的证词 , 他觉得不可思议 , 因为号里的人都知道房洪彪是因强奸女儿进来的 。不过 , 参与该案侦办及审讯的民警崔某某、王某某、张某明的笔录显示 , 没有刑讯逼供和诱供的情况 。 张某明出具证词称 , 对房洪彪的实际讯问地点是在刑警队 , 之所以将提讯证及提讯笔录地点写为看守所 , 是为了执法质量检查 。 “当时刚开始网上办案 , 对操作不熟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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