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大荔:张某琳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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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22时25分,大荔县两宜镇张某琳持C1驾驶证驾驶陕EX7426号起亚牌小型汽车驶至同鑫小区门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城区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检测当事人酒精含量为75.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大荔:张某琳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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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
来源:大荔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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