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再迎“紧箍咒”! 部分券商分析师个人微信公众号被停用甚至注销,这些券商已行动,发生了什么?

_原题为 再迎“紧箍咒”! 部分券商分析师个人微信公众号被停用甚至注销 , 这些券商已行动 , 发生了什么?
中国基金报采访人员 章子林
券商分析师执业迎来更细致的规范 。
采访人员获悉 , 近期 , 部分券商研究所分析师的个人微信公众号被停用 , 乃至注销 , 据采访人员不完全统计 , 目前已有申万宏源、华泰证券明确已经开始行动 , 更多的券商还在观望中 , 不过显而易见的是 , 对券商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和研报的严监管已经板上钉钉 。
在采访中 , 有券商表示 , 对分析师自媒体账号的严格管理主要是应监管和合规的要求 。 而另一方面 , 从目前券商处理情况来看 , 申万宏源和华泰证券都选择将研报统一出口归到公司自身公众号或小程序上 。 有券商指出 , 这也是券商研究所品牌力量整合的过程 , 如果能利用好分析师的个人品牌 , 其会和研究机构的品牌发挥协同效应 , 实现双赢 。
部分券商分析师个人微信公众号被停用
在今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修订之后 , 券业对于分析师研报的管理开始更加严格 , 分析师执业规范再迎“紧箍咒” 。
采访人员发现 , 近期 , 有券商开始将规范的手伸到了分析师的个人微信公众号上 。 部分券商研究所分析师的个人微信公众号被停用 , 乃至注销 , 有些券商虽然仍保留分析师的个人自媒体账号 , 但对其监管也更加严格 。
据采访人员不完全统计 , 目前已有申万宏源、华泰证券明确已经开始行动 。 据了解 , 目前申万宏源研究所所有分析师已经关闭个人新媒体账户 。 申万宏源研究所相关人士告诉采访人员 , 公司主要是近期开始根据合规要求执行的 , 也是顺应监管要求 , 在这之后 , 公司研报出口统一归到公司服务号“申万宏源云聚”上 。
不仅如此 , 华泰证券也在积极行动 。 采访人员看到 , 早在7月1日 , “华泰地产真心话”公众号发布《关于停用本微信公众号的声明》 , 表示根据公司最新合规要求 , 从即日起 , 该微信号将停用 , 并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后注销 。 想要获知更多的研究产品和信息 , 可以关注华泰行知和小程序 。
券商|再迎“紧箍咒”! 部分券商分析师个人微信公众号被停用甚至注销,这些券商已行动,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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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篇声明的作者是华泰地产陈慎团队 。 公开资料显示 , 陈慎为华泰证券地产行业首席分析师 。
不仅地产团队如此 , 华泰证券金融行业分析师沈娟也已经直接注销了个人号 。
值得注意的是 , 这些券商分析师的个人账号被关停背后 , 是券商对公司研报的统一管理 。 在这之后 , 券商研报的统一出口均归到券商自身的公众号或小程序上 。
更多的券商还在观望 , 但可以肯定的是 , 对券商分析师研报的严监管已经板上钉钉 。 据采访人员了解 , 目前多家券商旗下分析师账号仍保持正常更新 , 如广发证券、安信证券、浙商证券、天风证券等 。
一家中型券商研究所相关人士告诉采访人员 , 目前并未接到关停分析师个人公号的通知 。 华东一位券商首席分析师则表示 , 其所在的公司目前并未关停分析师个人自媒体账号 , 但未来可能券商会要求这些公号设置阅读权限等 。 事实上 , 长江证券等多家券商早已如此操作 。
“我们旗下分析师都没有个人账号 , 开公众号都需要向公司报备 , 这是公司合规要求” , 上海一家中小型券商研究所相关负责人告诉采访人员 。
合规趋严 券商分析师执业迎来强监管
毫无疑问 , 券业正在对分析师群体的执业规范进行更加细致的监管 , 而这不仅顺应合规要求 , 也正中监管下怀 。
早在今年5月22日晚间 ,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下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下称“《执业准则》”)进行了修订 。 从内容来看 , 此次修订对证券研究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进行了规范 , 同时对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 , 比如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账号等行为做出进一步约束 。
券商|再迎“紧箍咒”! 部分券商分析师个人微信公众号被停用甚至注销,这些券商已行动,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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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 , 此次修订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 , 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 。 此外 , 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 , 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 ,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 。
《行为准则》第十二条中提到 , 证券分析师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平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 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户、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 不得通过包括论坛、博客、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对外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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