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男子逃亡24年被抓,还能追诉么?( 二 )


宣判后 , 被告人提出上诉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依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 本案应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 即1979年刑法 。 本案实际上是对“强制措施”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 因为这是能否认定超过追诉期限的关键 。 关于公安机关针对王二的《协查通报》是否属于采取刑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 , 需要从法理层面、立法本意、历史因素、措施本身等综合考量 , 进而对追诉期限延长的条件进行审查认定 。
我国刑法一直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 , 其中强制措施也具有时代变迁特征 , 对于1979年刑法七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措施”应当结合当时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强制措施方式 , 而不是生搬硬套当前刑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名称进行认定 。 换言之 , 对于1997年刑法生效前司法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虽然在名称上或者形式上不同于1997年刑法生效后的规定 , 但实质上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 , 在认定中不能机械地排除在“强制措施”之外 。
如果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采用强制措施” , 犯罪行为已过20年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不再被追诉 。 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以及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 ,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年少犯事
中年被抓
追诉期不是“护身符”
愿年少的你
当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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