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知见|古人如何应对洪涝灾害,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

今年入夏以来 , 从南到北各地水灾多发 , 防汛抗洪救灾成为热点 。 事实上 , 洪涝灾害自古以来就是人类最常面对的自然灾害 。 因此 , 人类历史也是一部与洪涝灾害斗争的历史 。 那么 , 在我国古代条件有限的情况下 , 古人又是如何应对洪涝灾害呢?
灾害知见|古人如何应对洪涝灾害,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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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抗洪有法可依
自古以来 , 我国人民有着丰富的应对防御洪涝灾害的经验和做法 , 同时逐步形成了内容丰富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 , 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 。 较早记载应对洪涝做法的是《礼记·月令》:“季春之月……命司空曰 , 时雨将降 , 下水上腾 。 循行国邑 , 周视原野 , 修利堤防 , 导达沟渎 , 开通道路 , 毋有障塞 。 ”
最早的防洪法规应该是章武三年(223年)蜀国的护堤命令:“丞相诸葛令 , 按九里堤捍护都城 , 用防水患 , 今修筑竣 , 告尔居民 , 勿许侵占损坏 , 有犯 , 治以严法 , 令即遵行” 。 九里堤在成都西北 , 当地地势低洼 , 修建这条堤用以保护成都的防洪安全 , 所以作为蜀汉丞相的诸葛亮格外重视这个防洪堤的保护 。
到了唐代 , 在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唐律疏议》中 , 对水利防汛有专门的条款规定:“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 , 刺史、县令以时检校 。 若须修理 , 每秋收讫 , 量功多少 , 差人夫修理 。 若暴雨汛溢损坏堤防交为人患者 , 先即修营 , 不拘时限” 。 唐代还专门颁布了水利管理法规《水部式》 , 其中也对防汛抗洪做出了具体规定 , 使这方面的工作有章可循 。
而金代泰和二年(1202年) , 金章宗颁布实施的《泰和律令》中的《河防令》 , 应该是我国现存较完善的一部防洪法规 。 这部《河防令》的主要内容有:第一 , 明确划定了黄河和海河等水系的防汛起止期限 , 将“六月初至八月终”定为“涨水月” , 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汛期 , 规定这期间沿河官员必须轮流“守涨” , 不得有误 。 第二 , 规定朝廷每年都要派出官员“兼行户、工部进” , 在汛期到来之前沿河检查 , 督促沿河的州、府、县落实防汛规划措施 , 维修加固堤防 。 第三 , 规定河防紧急时 , 沿河州府和都水监、都巡河官等应共同商定抢险事宜 。 并可以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传递防汛情况 。 第四 , 奖功罚罪 , 沿河州、府、县官员防汛无论有功还是有罪 , 都要上报 , 由国家据情处理 。 同时还规定河防军夫有的假期、医疗保障、紧急情况增派夫役上堤等 。
金代以后各朝代的防洪法规 , 多由《河防令》引申而来 。 明万历《湖广总志》载有《护守堤防总考略》和《修筑堤防总考略》 。 《修筑堤防总考略》共十条:审水势 , 察土宜 , 挽月堤 , 塞穴隙 , 坚杵筑 , 卷土埽 , 植杨柳 , 培草鳞 , 用石甃 , 立排桩等 。 《护守堤防总考略》针对堤防溃决提出了四种管理措施:立堤甲 , 免重役 , 置铺舍和严禁令等 。
到清代的防洪法规又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 在荆江堤防修守制度上体现得最为明显 , 乾隆五十三年(1747年)荆江堤防溃决 , 损失惨重 , 恢复重建后订立了12款修守章程 , 规定比较明细 。 清代对紧急防汛抢险事务也制订了专门法规 。 道光年间林则徐任湖广总督期间 , 订立了《防汛事宜》共十条;嘉道年间著名水利专家、玉环同知王凤生编著了《详定江汉堤工防守大汛章程》十一条等 , 均为应对洪涝灾害提供了技术和法律依据 。 此外 , 在《大清会典事例》中有防洪法规汇集共计十九卷 , 内容包括:河防官吏的职责 , 河兵河夫、经费物料、疏浚、工具、埽工、坝工、砖工、土工等的施工规范 , 工程质量保证和事故索赔 , 种植苇柳以及河防禁令等内容 。
监测预警设施完善
在应对洪涝灾害上 , 我国古代十分注重水文的观测和预警 。 我国有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七大水系 , 因为河流泛溢影响着水运、灌溉和生活用水 , 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所以 , 历代都很重视防汛抗洪和汛情通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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