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超市员工抓小偷反赔6.6万元:不是邪恶战胜正义,法治社会不容动私刑

近日,昆明一超市店员抓小偷,因为在抓小偷过程中造成小偷轻微伤,最后还赔偿6.6万元给小偷以获得谅解,且被控非法拘禁一事受到广泛关注。7月12日晚,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事发超市的监控视频储存硬盘已经被格式化,经警方恢复之后显示,超市股东家属苏磊等人存在殴打盗窃嫌疑人张某尊的行为,致其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社会|超市员工抓小偷反赔6.6万元:不是邪恶战胜正义,法治社会不容动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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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超市员工抓小偷反赔6.6万元:不是邪恶战胜正义,法治社会不容动私刑】小偷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超市员工抓小偷,小偷没被抓起来,抓小偷的超市员工反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后向小偷赔偿6.6万元才得以获得谅解。这样的结局无疑与普通大众心中朴素的正义感、道德观有所不符,觉得这是“正义败给了非正义”,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从法律角度说,诚然超市员工抓小偷具有正义性、正当性,也是保护超市财产的必要手段。但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公堂,也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动私刑。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公堂、对他人动私刑,都必须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超市员工对小偷动私刑也不例外。
根据当地检察院发布的通报内容显示,超市员工抓到小偷之后,并没有立即报警,将小偷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而是将小偷扣留在超市监控室长达一个多小时。超市员工在将小偷扣留在超市监控室期间,超市员工对小偷进行殴打,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此外,超市员工让小偷手持“我是小偷”字样纸张进行拍照,并以赔偿被盗损失为由,强迫小偷通过微信支付将其账户内全部780元转入超市收银账户。
超市员工这种限制小偷人身自由和殴打小偷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小偷私设公堂,是对小偷动私刑,逾越了法律底线,涉嫌触犯非法拘禁小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轻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的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总而言之,在现代法治社会,抓小偷等违法犯罪分子,公民可以参与其中,但如何惩治违法犯罪分子,只能交由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依照国法进行惩戒,其他单位、个人不能代替公权部门动私刑。这是基本常识,也是超市员工抓小偷反赔6.6万元甚至被判刑给大众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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