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观察|山东蓝帆化工增塑剂项目因环评未批先建被罚


7月11日采访人员在蓝帆化工所在地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园区内采访时 , 家住在附近的张艳春(音)告诉采访人员 , 蓝帆化工所进行的改造项目在在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园区内蓝帆化工有限公司的原厂区进行 , “好像新建密闭填料房、氧化炉什么的 , 我虽在里面上班但不属于那边的工种 , 具体我也说不太清楚 , 反正被处罚了 。 ”
在采访中有知情人告诉采访人员 , 项目此前都进行征求意见 , “多个前期工作都做了 , 包括在山东蓝帆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进行征求意见 。 ”采访人员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本次技改项目是在现有装置基础上进行了近千万的投资 , “后来改动 , 而环评没有重新做 , 就开工建设生产了 。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具体处罚内容 , 采访人员致电国家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 , 得到了明确答复 。
2017年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 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 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责令关闭 。 ”
环保部门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 , 即可以根据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 , 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同时一并适用 。 此外 , 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 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责令关闭”规定的适用 , 也不以环保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而其逾期不改正为前提 。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采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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