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武|用廉价玻尿酸半成品冒充“大牌”,黑心商家被判刑!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用廉价玻尿酸半成品冒充“大牌” , 黑心商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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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价的玻尿酸半成品 , 套个“马甲” , 竟然跻身“名门” 。 近日 , 曲阜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 ,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 , 称一生物制品公司向国外某客户销售假冒护肤产品 , 该产品为瑞士“雀巢皮肤健康公司”旗下的“瑞蓝”产品 。 经雀巢公司鉴定 , 确为假货 。
该生物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为李文武 。 2014年 , 李文武注册成立了这家公司 , 并以公司名义在电商平台做国际贸易生意 , 但效益并不尽如人意 。 作为业内人 , 他深知“瑞蓝”玻尿酸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很受欢迎 , 自己国外客户对此品牌需求量很大 , 于是 , 他动起了歪心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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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武从别的公司购买了大批中性包装玻尿酸半成品 , 委托印刷厂根据“瑞蓝”样品盒仿造并印制包装盒 , 自己在家中进行手工包装塑封 。 就这样 , 每毫升进价15至35元不等的半成品玻尿酸原液摇身一变 , 成了知名大牌 , 销往国外 。
“大概卖了600多盒 , 一盒卖20至2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40至175元) 。 ”
2017年以来 , 李文武通过电商平台向国外某客户销售假冒“瑞蓝”玻尿酸九万余元 , 个人净利润二万七千元 。
2019年3月 , 李文武在其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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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武|用廉价玻尿酸半成品冒充“大牌”,黑心商家被判刑!】
办案检察官认为 , 李文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 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020年6月10日 , 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 , 判处李文武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 予以收缴 。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鲁检君有话说
商标一旦注册 , 便受到法律保护 , 任何假冒、仿制均属于违法行为 。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 , 要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 莫要以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骗取消费者的信任 。
来源 |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 | 景映兰、孔宁、颜海凤
统筹丨王蓉蓉
编辑丨闫现令
审核丨郭柏松、李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