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泸州一男子公交车上猥亵儿童获刑7年6个月

原始标题:从重处罚!泸州一男子公交车上猥亵儿童获刑7年6个月川报观察采访人员 刘春华从重处罚!泸州一男子公交车上猥亵儿童获刑7年6个月
7月14日 , 采访人员从省法院了解到 , 泸州一名男子在公交车上猥亵儿童 , 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 法官提醒 , 猥亵儿童案件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 , 心理伤害更是难以弥补 。 家长们在培养孩子独立能力的同时 , 更要保护好孩子的安全 , 教会孩子分辨和防范“咸猪手”以及在面对此类情况时 , 如何保护自己 。近日 , 泸州某法院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件 , 进行审理并宣判 。 因涉及被害人隐私 , 该案采取不公开审理 。 庭审过程中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公交车上两次对儿童实施猥亵 , 并出示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 提出量刑建议 。 被告人辩称其未实施猥亵行为 。法院经依法审理 , 查明了案件事实 。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 , 容不得其狡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在公交车上对小A、小B实施猥亵的行为 , 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罪名准确 , 予以支持 。 被告人辩称其未实施猥亵行为的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 , 被告人在公众场所对2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 , 依法从重处罚 , 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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