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公共汽车入水案,官方还有这些事必须有交待!

先说清楚 , 司机行为的定性 , 我赞同官方结论:动机是由于拆迁等原因报复社会 , 手段是自杀且牵带无辜一起丧命 , 法律性质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嫌疑人死亡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 对于司机 , 我就提到这里 。 后面的内容 , 都和对司机的评价无关 , 更不存在为其开脱或者同情 , 因为要讨论的对象不是他 。 所以所有以司机作为目标的讨论请不要跟帖 。我要指出的是 , 有一些事 , 官方没有在通报中给出交代 。 而这些事 , 涉及到整个事件的相关责任追究 , 不应该、也不可以回避不谈 。1、根据通报内容 , 对犯罪嫌疑人司机张某老宅的拆迁 , 确实是在其未领取相关赔偿款的前提下实施的 。 张某确实有不配合拆迁的意向 。那么根据《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 。目前通报未说明:对张某所承租的自管公房的拆除之前 , 拆迁主管单位是否有依照上述规定 , 先依法书面催告承租人张某履行搬迁义务 , 催告无效后由西秀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并获得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后才动工拆房?如无以上过程 , 则对张某承租的自管公房的拆除 , 属于违法拆迁 。 拆迁施工下令人、执行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 , 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 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涉嫌刑法“渎职罪”规定中的滥用职权罪 。 在没有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违法拆除造成执法相对人自杀 , 并且由于其自杀行为连带造成21个无辜者死亡 , 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 依法有可能应判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 对张某所承租的自管公房的拆除之前 , 拆迁主管单位是否依照规定 , 先依法书面催告张某搬迁义务 , 催告无效后由西秀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并获得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后才动工拆房 , 是此次事件调查不应遗漏的重要内容 。 因为相关情况已经涉及相关人员是否违法犯罪 。2、根据《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 一般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后采取等价值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安置 。 房屋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助费、随房空地等按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 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做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 , 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并交付拆除 。 ”目前官方通报未提及涉案自管公房的所有方——西秀区酿造机械厂 ,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做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 , 为张某的搬迁做好了计划和准备 , 并已经通知张某相关安排?如西秀区酿造机械厂未做到以上内容 , 就同意拆迁单位入场拆除张某承租的房子 , 相关负责人涉嫌触犯刑法“渎职罪”项下的“玩忽职守罪” , 且满足“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 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根据《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自管公房本单位的承租人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 , 可优先申请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 。 ”目前官方通报未提及在2020年6月8日 , 张某钢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后申请公租房 , 到该房被拆除 , 期间安顺市有多少公租房申请被批准?被批准者的条件如何?是否达到“依照规定都比张某刚的条件更为优先”?如在此期间 , 有比张某刚的条件更不如者获得了公租房申请批准 , 那么公租房批准单位及具体经办人涉嫌因严重不负责任 ,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可能满足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 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3点 , 官方调查报告目前都未提及 。 不知道是调查了没有说 , 还是压根儿就没去调查 。 但是从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来看 , 相关人员有可能已经触及刑事犯罪 , 甚至可能属于情节严重 , 应予以从重判决的情况 。 请安顺市相关部门尽快对以上3点予以调查 , 并向公众公布相关调查结果 , 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以保证其他拆迁户的利益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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