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霸|扫黑除恶进行时(六)|“路霸”现形记(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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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该涉黑组织被依法铲除,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那么,针对本案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期的以案说法咱们邀请到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柳林律师,来和我们一起谈谈,柳律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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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柳林律师】主持人好!
【主持人】对于陈某平等人的涉黑案件您是怎样来评价它的犯罪性质的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柳林律师】好的,本案的涉黑组织所主要涉及的犯罪事实是集中在陈某平经营的城乡客运班车所引发,综合全案,陈某平通过行贿等方式取得城乡客运班车的经营许可,而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绝对的垄断地位,多次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驱赶社会车辆及合法经营的出租车车辆,也即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行为特征。而通过该行为特征从而达到所经营的公司在城乡客运班线的行业领域范围内达到绝对的垄断地位,进而以此资金达到组织的非法运营,即体现到了经济特征。
【主持人】嗯,那么同时在案件中我们可以知道,他们强调“为了公司的事,可以狠点,出了事由公司负责”,如若组织成员遭遇了损失或受到刑事处罚,内部还会进行善后并给予经济补偿,可以说组织内部的奖惩是十分分明。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柳林律师】对,这就是这起案件的组织特征。陈某平等人通过上述非法手段,同时在受到运管部门的庇护之下,在九江县客运市场及庐山火车站一带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市场经营及生活秩序,从而体现出该组织的危害特征。
【主持人】好的,那么刚刚有听您说到,陈某平等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受到相关执法部门某些人员的庇护,就这一点您是如何看待的?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柳林律师】实际上,上述所提及到的陈某平等人与相关执法部门人员勾结并得到庇护,也就是我们俗称的
【合】“保护伞”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柳林律师】对
【主持人】那“保护伞”是否是认定一个组织为黑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柳林律师】“保护伞”并非认定一个组织是否为黑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但实践过程中涉黑组织往往都存在受到某些执法部门人员庇护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涉黑组织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就形成的,这些组织往往是长期积累并慢慢壮大起来的。
【主持人】那么近几年,咱们国家对于这类的官商勾结行为作出了哪些整治行动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柳林律师】近几年,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类案件展开了长达多年的专项整治行动,其目的除了从根铲除社会中的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也是对于国家执法部门进行整顿,并对于存在“保护伞”行为的执法部门官员予以严厉惩治。上述所提及的“保护伞”行为多为庇护行为,倘若出现除了庇护行为外,类似于积极参与组织的非法犯罪行为的话,也应就该行为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同时进行处罚。刑事犯罪要做到“打早打小”,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及壮大。
【主持人】好,感谢柳律师为我们带来的以案说法,也感谢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收看本期的扫黑除恶进行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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