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两部门: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职业道德放首位

中新网7月10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消息 , 在世界海员日中国航海日前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意见》指出 , 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 , 把船员日常工作中的预防处理安全事故、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
《意见》遵循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 , 把握船员职业特点 , 坚持健全制度体系 , 完善评价标准 , 创新评价机制 , 改革管理服务方式 , 建立符合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 。
《意见》统一规范了船舶专业分类 , 将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 。 同时 , 增设正高级职称 , 进一步拓展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船员资格 , 可对应初级、中级职称 , 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 并依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规定 , 进行动态调整 。
《意见》指出 , 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 , 把船员日常工作中的预防处理安全事故、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 建立诚信管理评价机制 , 加大失信惩戒 , 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
《意见》强调 , 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 , 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 突出船舶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 。 为鼓励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 , 服务一线 , 对长期坚持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 , 特别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船舶专业技术人才 , 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 。
【船舶引航|两部门: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职业道德放首位】《意见》还对丰富评价方式、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 并公布了《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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