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帮人做假账还收“好处费”,被判刑
税务师事务所老板帮人做假账还收“好处费”,被判刑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四川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实话,笔者深为此人感到不值。有什么必要这么做啊。
故事还得从十年前说起,由于这家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了为四川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税务服务的业务,在2010年开始到2016年,在为该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缴汇算、税务筹划等税务服务过程中,这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喻自行或指派所里的工作人员帮助该公司在财务资料中增加经营成本、减少纳税申报金额、当然也就少缴很多税款了。而喻某也就是先后从该公司收受了“好处费”共计65.4万元现金。
【 中介机构|帮人做假账还收“好处费”,被判刑】到了2018年,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对四川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调查核实后,要求该公司自行补缴税款。经自查,该公司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3315615.85元、滞纳金2373431.62元。
此事后来的结果,大家也就能想到了。2019年2月,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通知喻某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后经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定喻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鉴于在审理期间喻某将犯罪所得人民币65.4万元退缴到法院;加之,其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了前述判决。
看看此案,作为中介机构,有必要这样做吗?客观、公正,是中介机构的本分;如实纳税是纳税人的责任。本案中的这家公司,本以为找到高人可以少缴税,结果是不但要补税,还额外增加了237万元的滞纳金。作为中介机构,去办人家在财务资料中增加经营成本、减少纳税申报金额,本来就违法,在加上还自己收钱了,这下闹得个这样的结局,真没必要。双方都落得个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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