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教师殴打警察,法院判决:罚金1万元

2019年4月 , 湖南省 郴州市二十一完全小学 22岁的女教师黄某某 , 用生动的肢体语言对 郴州民警进行了一次“现场教学 ”活动 , 堪称“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 虽然中间出现了民、辅警各受伤1人的小小意外 , 却依然取得了“不打不相识”的完美社会效果 , 两名伤者主动做出了“ 谅解”表态更是被传为一段佳话 。当然 , 对于坚守职业道德底线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来说 , 再和谐融洽的原谅也无法取代法律的严肃神圣——这个“太不小心”的黄老师 , 罚酒三杯那是绝对必须的 , 谁也别劝我!湖南女教师殴打警察,法院判决:罚金1万元
于是 , 在缜密侦查、审理了1年后 ,北湖区人民法院庄严宣判: 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 , 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湖南女教师殴打警察,法院判决:罚金1万元
湖南女教师殴打警察,法院判决:罚金1万元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湘1002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 曾用名黄莎 , 女 , 1997年6月9日出生于郴州市北湖区 , 汉族 , 大专文化 , 系 郴州市二十一完小教师 , 住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市场北苑5栋605室 。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 , 于2019年4月1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 , 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经本院决定 , 于2020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 。 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受理后 ,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 实行独任审判 , 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敏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4月15日2时许 , 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燕泉派出所民警丁某及辅警熊某在郴州市北湖区前依法协助交警处置交通事故的过程中 , 遭到被告人黄某某的辱骂、推拉 。黄某某用脚踢踹被害人丁某右大腿 , 在警车上将被害人熊某左手食指抓伤 。 到案后 , 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 并与被害人丁某、熊某达成和解 , 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 , 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 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丁某及熊某的陈述、证人何某及杨永辉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病历资料、警官证、人身检查笔录、谅解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 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 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本院予以支持 。 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属坦白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在公诉阶段 , 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 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中 , 认罪认罚 , 依法可对被告人黄某某从宽处罚 。 被告人黄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黄某某处拘役五个月或单处罚金 , 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 , 本院予以采纳 。 综上 , 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 , 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 , 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文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维这样判案有问题吗?当然没问题!是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过《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可是里面有说过不能单处罚金吗?谁说罚金的惩罚性没有有期徒刑严厉?是 , 《意见 》说袭警犯罪要从重处罚 , 执行了啊——本来伤害他人也许只罚500元的 , 给黄老师从严罚了1万元 , 这不就是从重?何况这笔巨额罚款都让清贫的黄老师倾家荡产了 , 还有比这更严厉的刑事惩罚吗?还有比这更沉重的违法代价吗? 同志们 , 这不就是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 依法惩治”吗?哪个不服?湖南女教师殴打警察,法院判决:罚金1万元
马克思告诉我们 , 货币是商品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 。 今天 , 我们终于可以根据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做出进一步的理论延伸——刑罚货币化也是法治社会内在优势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法官不仅需要正确认识价值规律的作用 , 更要认识到其局限性 , 这样才能更好地尊重和利用价值规律 。当然 , 伟大导师马克思的警告也一定会应验—— 商品转换成货币的过程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 , 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 , 摔坏的不是商品 , 但一定是商品的占有者!来源:一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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