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请问老法师丨变性手术后被辞退,到底是因为旷工还是歧视?( 二 )
易性症虽然是一种精神疾病 , 但其可以通过男转女性别重置手术治疗 , 而且这种疾病通过手术治疗后就消失了 。
高某的变性行为是合法的 , 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 公安机关对其性别已做更改 , 高某就理所当然地以女性身份参与社会活动 , 包括衣着和如厕等 。
高某变性手术后 , 对原工作岗位的劳动强度及能力均没有变化 , 其应当能够胜任原工作 。
无论是用人单位 , 还是社会 , 都应该接纳和包容高某的变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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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华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当网在向高某某发送的函件中 , 关于“精神病人发作 , 其他员工的恐惧、不安及伦理尴尬 , 变性人如厕”等内容 , 涉嫌就业歧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 劳动者就业 ,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
企业不能因高某某的变性事实对其进行就业歧视 , 更不能以其以女性身份进行如厕等生理问题造成其他员工心理不适为由 , 解除劳动合同 。
在这里 , 焦焦也不得不说 , 不论是易性症还是范围更大的跨性别者族群 , 都是一直存在的 。 越来越宽容的社会环境 , 让这些人更加能够勇于面对自己 , 也面对他人 。 正如二审判决书中所说:
“只有我们容忍多元化的生存方式 , 才能拥有更加丰富的文化观念 , 才能为法治社会奠定宽容的文化基础 , 这或许就是有学者指出“社会宽容乃法治之福”的逻辑 。
我们尊重和保护变性人的人格、尊严及其正当权利 , 是基于我们对于公民的尊严和权利的珍视 , 而非我们对于变性进行倡导和推广 。 ”
020/7/5 本期老法师
沈雪颖
《庭审纪实》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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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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