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杨树遮阳致农作物减产 农户状告邻居讨要麦田“采光权”( 二 )
那么,法院为何没有支持原告诉请呢?
汪志敏解释道,新颁布的《民法典》将土地经营权安置于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中,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进行定义:土地经营人有权在合同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从文义上理解,对土地的经营自主包括对农作物的种类选择、种植农作物的区位以及保障农作物增产保质等经营措施。
一般而言,请求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被告并无实际过错。侵权行为是法律对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否定性评价,而被告在其承包田地中种树行为是合法土地经营行为,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拒绝砍伐树木的行为是基于其合法种植行为,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权益的故意。
其次,原告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种树行为导致了其麦田减产。认定减产和减产的原因应当由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和测算,仅凭几张照片和来源不明的麦穗、毛豆样品,难以支持原告诉请。
再次,应适用绿色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指导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双方彼此应当对对方合理使用权利时造成的不利影响予以容忍,以利于生产发展,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本案中,被告栽植树木的地点并非基本农田,也不是零星栽植的树木,是在符合政策情况下成规模栽植于一般农田地头的林木,具备保护局部农田,减轻自然灾害,改善乡村景观和农作物生长条件等防护林功能,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扬子晚报采访人员 马志亚 通讯员 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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