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规定确保公平、公正、有效处理案件——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五( 二 )

限制采用陪审团制度

香港国安法规定 , 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 , 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以不采用陪审团制度 , 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审判 。

专家指出 , 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国家秘密 , 如由陪审团审判 , 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有涉外因素 , 情况较复杂 , 有时涉及国与国关系 , 不适宜由陪审团审判;恐怖活动犯罪通常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和暴力犯罪 , 陪审团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可能受到恐怖活动组织威胁 。 从外国司法实践来看 , 一些国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 , 也采取了限制陪审团审判的做法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说 , 香港国安法赋予律政司长在法定理由下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的权力 , 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可操作性 。 这并非对香港普通法下陪审团制度应用的限制 , 更不是对香港司法精神的违背和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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