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传媒|山东东阿:拆除行为被判违法,厂主诉行政赔偿( 三 )


聊城中院认为 , 原告作为被征收拆迁石料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 , 与涉案征收拆迁行为存有利害关系 , 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 根据原告提交的拆迁现场的视听资料显示 , 被告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某在涉案厂房拆除现场 , 结合证人刘某习、李某礼的证言 , 可以认定被告东阿县铜城街道办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 , 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东阿县政府参与了被诉拆除行为 。 其对被告东阿县政府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 , 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本案中 , 被告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没有组织实施被诉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 , 其自行组织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 该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
2018年2月6日 , 聊城中院做出判决:确认被告东阿县铜城街道办拆除涉案石料加工厂的行为违法 。
铜城街道办不服判决 , 上诉至山东省高院 。 2018年8月22日 , 山东省高院做出驳回铜城街道办上诉 , 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 。
法制传媒|山东东阿:拆除行为被判违法,厂主诉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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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推诿 , 法院再判其履责赔偿
“省市两级法院已经依法判决铜城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 于是我向铜城街道办提交赔偿申请 , 并多次催要 , 但都没结果 , 最后竟被口头告知‘不予赔偿’!”侯德泉向媒体表示 , “无奈之下 , 我只好再打行政赔偿官司 。 ”
2018年12月9日 , 侯德泉把铜城街道办告到了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 , 请求依法判令其因行政行为违法对原告所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 其违法行为导致赔偿损失为5127.82万元 。
这5127.82万元赔偿诉求 , 来源于侯德泉委托的山东天×××资产评估公司在2018年8月20日做出的鲁天衡评报字(2018)第02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结论:尚伦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31日资产的拆迁补偿价值为5127.82万元 , 其中 , 房屋及构筑物153.67万元、机器设备351.45万元、拆迁费用113.32万元、土地平整费用160万元、停工停产补贴4349.38万元 。
2019年7月9日 , 东昌府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
被告辩称 , 原告在诉讼中所述不实 。 答辩人不存在拒收原告赔偿申请书的行为 。 答辩人在收到原告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后 , 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 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进行送达 , 且涉案石料加工厂是尚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带人拆除的 , 答辩人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 , 原告无权向答辩人提出赔偿 。 涉案石料加工厂权属存在争议 。 在双方争议未解决前 , 原告无权就涉案石料加工厂提起行政赔偿 。 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其赔偿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 , 被告铜城街道办具备承担赔偿的资格 , 本案所涉石料加工厂被拆除的时间是2017年5月9日在原告转让期内 , 故在拆除过程中 , 被告应对拆除时对原告财产造成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
何时才能真正拿到行政赔偿款
8月10日 , 东昌府区法院决定对拆迁损失进行第三方评估 。 11月28日 , 法院委托的聊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做出了(2019)第108号《涉案石料加工厂因拆迁造成的经营利润损失及被损毁物品损失资产评估报告》 。 其结论为:经评估 , 2017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期间 , 涉案石料加工厂因拆迁造成的经营利润损失为731.35余万元 , 被毁损物品损失价值为261.42余万元 。
2020年2月25日 , 东昌府区法院做出行政赔偿判决:被告铜城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侯德泉支付赔偿金127.08余万元 。 ”
侯德泉认为本次评估和判决都存在严重问题 。
评估漏评了建设过程中的生产线设备基础、地磅基础等 , 对被拆资产成新率、损失率存在错误评估 。 设备拆除日净值平均30%损失率计算不当 , 因为设备被暴力拆迁严重受损已无法变现 。 另外 , 在经营性损失的评估过程中 , 评估公司按照投资额和固定回报率的方法计算 , 但是选择的回报率太低 。 我接手企业因不足三年 , 在不断的扩建生产中 , 经营性损失应按照同地域同类型企业近三年的平均经营水平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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