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传媒|山东东阿:拆除行为被判违法,厂主诉行政赔偿( 二 )


2016年10月26日 , 侯德泉向铜城街道办及拆迁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 , 提出四点请求:地上物补偿清单与实际不符 , 漏项部分和应补偿数额差距太大;对不可移动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补偿;对因拆迁而产生的停业停产损失及搬迁费用依法补偿;请求给予另行土地置换 , 用于再生产 。
其后 , 侯德泉拿到第五个版本的《补偿清单》:总额变成了278.78万元 。
“我并不是漫天要价 , 而是索要合理补偿 , 但他们就是丢三落四的故意不核算 。 ”侯德泉向媒体表示 , “于是我继续找 。 ”
2017年4月 , 侯德泉拿到了第6个版本的《补偿清单》 , 拆迁费总额变为276.88万元 。

法制传媒|山东东阿:拆除行为被判违法,厂主诉行政赔偿
本文插图
工厂突遭拆除被逼卖房维权
“补偿清单上还有漏项仍未列入 , 276.88万元这个数额我当然不能接受 , 我还得继续找指挥部和街道办 , 这让领导们很不高兴 。 一次 , 王副局长对我进行了大声辱骂 。 此后不到一个月 , 在没有达成任何补偿协议 , 更谈不上企业安置的情况下 , 他们就强拆了我的厂子 。 ”侯德泉称 , “这让我万分震惊 。 ”
2017年5月9日 , 身在北京的侯德泉突然接到工厂值班人员带着哭腔的电话:“来了好几十人强拆厂子了!”
侯德泉赶紧放下北京的事儿往回赶 。 第二天回到了厂子 , 而此时 , 厂子已是废墟一片 , 他几乎昏倒 。
家人告诉他 , 带队强拆的是铜城街道办李副主任等人 , 他们带了几十人 , 开着三部铲车、一辆吊车和一辆挖掘机 。
“厂房、机器设备、电力设施被毁了 , 原材料遗失了 , 办公室物品被埋了……我连续十几次找拆迁指挥部和铜城街道办的领导讨说法 , 但都没有人管 。 无奈之下 , 我被迫走上了诉讼维权之路 。 ”侯德泉介绍 , “企业被强拆 , 我没有了生计 , 我还背负着600多万元的债务 , 只有要回赔偿 , 我才有出路 。 我变卖了房产 , 偿还一部分火烧眉毛的债务 , 再用余下的部分资金打官司 。 ”
省市两级法院:拆除行为违法
2017年6月1日 , 侯德泉提起行政诉讼 , 将东阿县政府、东阿县铜城街道办告到了聊城市中级法院 , 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厂房及机器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
庭审时 , 被告东阿县政府辩称 , 本案的国高青兰线东阿界至聊城段(鲁冀界)公路项目拟被征地主体为尚伦公司而非原告 。 原告虽与尚伦公司签订《转让合同》 , 但市场监管部门并未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 原告不能代表尚伦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 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 2016年7月26日至9月19日 , 东阿县政府先后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公告》《关于山东省东阿至聊城(鲁冀界)公路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 同时东阿县国土资源局向拟被征收土地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 9月28日 , 东阿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各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 协议签订后 , 各村、户逐步开始自行清理地上物 , 腾空土地 。 为保护上尚伦公司的合法权益 , 建设指挥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厂房及设备进行评估 , 依照评估报告进行补偿安置 。 尚伦公司厂房及设备的拆除是其自行组织的 , 东阿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铜城街道办事处均未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拆除 , 更没有进行强制拆迁 。
被告东阿县铜城街道办辩称 , 铜城街道办既不是涉案拆迁实施主体 , 也不是涉案征收主体 , 原告列铜城街道办为本案被告是起诉主体错误 。 铜城街道办从未组织工作人员参与拆迁 , 更不存在强制拆迁行为 。
聊城中院经审理查明 , 尚伦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为丁某某 。 原告侯德泉与尚伦公司签订转让合同 , 尚伦公司将其所有的石料加工厂转让给侯德泉 。 双方约定了转让期限、价格及其他事项 , 并约定在转让期内如遇国家、县开发利用该区域时 , 工厂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侯德泉所有 , 该土地补偿归尚伦公司所有 。 2016年7月26日 , 东阿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 就该项目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 涉案石料加工厂在被征收范围之内 。 东阿县政府没有与尚伦公司或侯德泉就涉案石材加工厂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 涉案石料加工厂于2017年5月9日始被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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