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者是否构成犯罪,和苟晶本人是否学霸无关
@落魄书生周筱赟【苟晶事件造假者是否构成犯罪 , 和苟晶本人是否学霸无关】文/周筱赟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我的朋友王五四老师 , 就是那个集当代鲁迅和鲁奸于一身 , 被腾讯伤害最深的美男子!王老师是山东人 , 所谓被腾讯伤害最深 , 是一个梗 。 王五四老师是超级大V , 江湖人称“王大妈” 。 我认识王五四老师多年 , 他文字犀利深刻 , 频繁换号仍是篇篇10万+ , 嬉笑怒骂皆成文章 。我想补充的是 , 苟晶被冒名事件中的造假者 , 涉嫌《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 , 属于《刑法》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 其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 , 而非苟晶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 所以是否构成犯罪 , 和苟晶是否学霸、是否填报志愿、有无实际损失、邱小慧是否实际获利无关 。但上述行为发生在1997年 , 距今已23年了 , 超过最长追诉时效 , 可能面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困境 。 根据《刑法》第89条规定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或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上述罪名 , 法定最高刑是10年以下 , 则最长追诉时效是10年 。 如果案发时报案 , 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但案发时苟晶并未报案 。其实更值得舆论关注的 , 是高考被冒名顶替的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 , 她本来可以有更好的人生的 。周筱赟写于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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