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妈之争,冒充者该当何罪

一、“鹅”“妈”之争
两家风马牛不相及的大厂 , 打起了官司 。 一方是要求支付拖欠广告费的昵称“鹅厂” , 另一方是表示对合作毫不知情 , 以“从不缺”著称的老干妈 。
事情的经过是:
6月30日 , 老干妈官网紧急回应称 , 其从未与公司有过任何合作 ,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 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
7月1日 , 案件有了最新进展 。 贵州贵阳市双龙分局发布警方通报:
鹅妈之争,冒充者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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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初现 , 原来是有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 , 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 , 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 其目的是为了获取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 , 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
二、冒充者该当何罪?
警方通报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 但未通报涉嫌具体罪名 。 根据目前通报信息看 , 三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首先 , 冒充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根据最高法裁判规则 ,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是否就有非法占有目的 , 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认定 。
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 , 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
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 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
需要说明的是 ,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 并不需要以上五种情形全部符合 , 需要结合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综合分析 。
本案中嫌疑人冒充老干妈公司人员与签约 , 签约后并未履行合同 , 且谋利后失踪 , 综合来看 , 应当认定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其次 , “网络游戏礼包码”是否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刑法规定 ,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他人财物 。 本案三名嫌疑人骗取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 。 关于该“网络游戏礼包码”的法律性质以及是否属于他人财物 , 目前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争议 。 笔者检索相关案例发现 , 曾有判例支持了虚拟财产可以作为财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 。
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不同于身份认证信息 , 能被玩家独占、转移处置 , 具有价值属性 , 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2016)粤06刑终1152号判决要旨)
合同诈骗罪与上述案例中的盗窃罪均以他人财物为对象 , 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系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 有利于提升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 , 且未明显超出民众的一般性认识 , 因此“网络游戏礼包码”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中的他人财物 。
最后 , 如何界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
关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 , 根据最高法裁判要旨 , 应把握三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 。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 , 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2.犯罪客体不同 。 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 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制度 。
3.犯罪手段不同 。 合同诈骗罪只限于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 , 而诈骗罪在手段与方式上则没有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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