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央行等多部门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二 )


5.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基础设施机构的关系?
《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 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 , 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 。
具体来说 , 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 , 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 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 , 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
6.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
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 , 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 , 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 对于发布后新增的 , 不予豁免 。
7.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资产 , 如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中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永续债、可转债等品种 , 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是否属于标债资产?
《认定规则》将标债资产定义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 , 并列举了部分标债资产 。 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类资产 , 如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 , 属于《认定规则》中所列固定收益证券的细分品种 , 属于标债资产;对永续债、可转债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 , 属于标债资产 , 资产属性不属于债权的 , 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 , 且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
此外 , 考虑到其他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规范性等方面 , 与固定收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仍有一定差距 , 因此《认定规则》仅将后者纳入标债资产 , 这也与《指导意见》精神保持了一致 。
8.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非标资产除外类别?
《认定规则》将非标资产界定为不符合前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 , 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 主要考虑是:
上述资产既不符合标债资产认定标准 , 也不符合原先非标资产特征 , 不宜简单列为标债资产或非标资产 。 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 , 并且这类资产也不是《指导意见》规范的主要目标 , 故纳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 , 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 , 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
后续 , 除上述已明确为除外类别的资产之外 , 其他债权类资产若不符合标债资产的五项具体认定标准 , 均应属于非标资产 。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 , 强化投资者保护 , 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 , 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 , 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 , 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 ,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分化 , 可交易 。 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 , 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 , 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 , 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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