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强|陕西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案一角:区长凌晨4点出发跨省“拜年”( 二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此前公布的“双开”通报提到 , 周建国通过搞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 , 搞政治攀附 。 而咸阳中院经审理查明 , 2011年至2015年 , 为搞好关系并得到个人职务晋升方面的关照 , 被告人周建国先后四次送给胡某丙(即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或者通过胡某丙之妻杨某乙送给胡某丙共计美元12万元、1000克建党纪念金币一枚(价值人民币45.5万元)、800克金葫芦一个(价值人民币33.2万元) 。 在胡某丙的关照下 , 被告人周建国从XX委XX委、XX委书记先后调整为靖边县常委副县长、横山县(区)委副书记、县长(区长) 。
其中:2011年上半年 , 被告人周建国在北京东城区和平里胡富国(胡志强父亲)家中通过杨某乙送给胡某丙1000克建党纪念金币一个;
2012年下半年 , 被告人周建国在北京当代万国城胡某丙家中通过杨某乙送给胡某丙美元3万元、800克金葫芦一个;
2014年年初 , 被告人周建国在杨某乙入住的西安一酒店房间内通过杨某乙送给胡某丙美元8万元;
2015年9月 , 被告人周建国在北京当代万国城胡某丙家中通过杨某乙送给胡某丙美元1万元 。
胡志强的妻子提到 , 2015年正月初二 , 周建国来太原胡富国家里送到她手里的有金条、金某某、银币和香烟等;2016年正月初二 , 周建国来太原胡富国家里送到她手里的有金条和香烟等;2017年正月初二 , 周建国来太原胡富国家里送到她手里的有金条和香烟等;2018年正月初二 , 周建国来太原胡富国家里送到她手里的有金条和香烟等 。
周建国供述提到 , 2015年9月份左右 , 当时他在北京民政部办理横山撤县设区的事 , 在这之前他就知道胡某丙的孩子在美国上学 , 他就准备了1万美元带在身上准备办完事顺便给胡某丙送去 。 当天是中午11点左右 , 他一人去胡某丙住的一个好像叫“万国城”的小区 , 胡某丙没在家 , 只有杨某乙在 , 去后闲聊一会 , 他说孩子上学的一点心意 , 把1万美元放下后就出门了 。 他给胡某丙送这1万美元是因为胡某丙是市委书记 , 想和领导拉近关系 , 以后再职务晋升方面得到帮助 。 这1万美元是他2009年左右在西安市开元商场附近黑市上兑换的 , 记得花了人民币6.5万元左右 。
咸阳中院认为 , 被告人周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 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00万元、美元14万元(折合人民币865859元)、价值335.7918万元的房产两套、价值119.2548万元的黄金3700克 , 共计折合人民币1041.6325万元 。
同时 , 被告人周建国为谋求职务晋升 , 先后送给胡某丙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39580元)、价值45.5万元的1000克建党纪念金币一枚、价值33.2万元的800克金葫芦一个 , 共计折合人民币152.658万元 , 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 构成受贿罪、行贿罪 , 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 行贿犯罪情节严重 , 对其所犯两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 。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罪名成立 , 本院予以支持 。
【胡志强|陕西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案一角:区长凌晨4点出发跨省“拜年”】咸阳中院一审判决 , 被告人周建国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行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
此前的2019年8月20日至21日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受贿一案 。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胡志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 , 被告人胡志强利用其担任咸阳市委常委、副市长 , 咸阳市委副书记 ,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 榆林市委副书记、市长 , 榆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 , 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 其本人或者通过配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贿赂 ,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 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胡志强的刑事责任 。 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 最后 , 法庭宣布休庭 , 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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