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钱进“爆雷” ,汪涵有责任吗?
爱钱进“爆雷” ,汪涵有责任吗?。爱钱进“爆雷” , 汪涵有责任吗?
近日 , 主持人汪涵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 原因是他代言过的爱钱进APP“爆雷” 。 据报道 , 有超10万人共被骗超过100亿元 。 目前 , 公安机关已对该平台立案调查 。7月2日 , 汪涵发声明致歉称 , 曾于2016年—2018年期间代言这款理财产品 , 对大家遭遇资金兑付困难感到十分痛心 , 自己和团队一直在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平台解决问题 , 其律师团队也会积极跟进此事 。投资者的钱来之不易 , 如果就这么“打了水漂” , 说不过去 。 汪涵的表态 , 值得肯定 。 但根本问题是要厘清 , 作为前代言人的汪涵 , 是否需要为爱钱进的“爆雷”负责 , 如果要 , 应担什么责?有人认为 , 汪涵没责任 。 因为他不是爱钱进的合伙人 , 只是与该公司有过商业合作关系 , 谈不上“合伙犯罪” , 即不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种说法要成立 , 有一个前提 , 即汪涵不知晓爱钱进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 如果明知道还代言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就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 不过 , 按常识判断 , 代言人大概率是不知道产品或服务存在违法问题的 。但即便摆脱了刑事追责 , 也很难说没有行政和民事责任 。理财投资不是菜市场买菜那样的“一锤子买卖” , 消费者投资金融理财产品 , 是带着一份“母鸡下蛋”的期待 。 考虑到风险问题 , 《广告法》对这种带有投资回报性质的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了严格限制 , 要求应有风险提示和警示 , 并禁止保证性承诺 , 利用受益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 。再有 , 《广告法》规定 ,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 “应当依据事实” , “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如果压根就没有用过 , 却装作满意、大肆宣扬 , 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 就不能把自己当窦娥 。因此 , 判断汪涵是否要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 , 一要看汪涵是否在代言时尽到了风险提示和警示义务 , 并且没有承诺不该承诺的;二是看其是否真的使用了代言的产品或服务 , 代言作出的推荐、证明是否出于自身体验 。如果因为自己的过错 , 给他人造成了损失 , 就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 《广告法》规定 , 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 ,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虽说汪涵的代言是几年前的事 , 可一旦侵权事实确认 , 法律责任就不能视而不见、“一笔勾销” , 该有的赔偿还得给付到位 。卷入汪涵类似风波的明星为数不少 。 这也是一个警示:明星代言互联网理财产品 , 不能搞成一团乌烟瘴气 。 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查处力度 , 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一锤定音” , 明确权责 , 为受害者要回公道;明星有责任规范自身代言活动 , 防止滥用形象敛财 。 公众也要擦亮眼睛 , 用理性守住钱包 。来源:澎湃新闻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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