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热水器未装烟道对外出租致两女孩中毒身亡 谁之过?( 二 )


死者父母
房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尹某夫妇、邱某夫妇分别将杨某夫妇和某燃气公司诉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均诉称 , 由于房东杨某夫妇对某燃气公司下达的严禁使用、立即整改通知未予重视 , 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熟视无睹、不作为 , 导致使用热水器的受害人中毒死亡 。 因此 , 杨某夫妇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两名女生父母还认为 , 某燃气公司虽然检查出安全隐患 , 采取了书面告知 , 但事后未择时再行安全检查、查验是否落实整改到位 , 属于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过失行为 。 为此 , 某燃气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两名死者的父母均请求法院判杨某夫妇赔偿丧葬费73余万元 。
在邱某起诉杨某夫妇和某燃气公司一案中 , 审理时 , 杨某夫妇申请追加尹某夫妇为第三人 。
杨某夫妇辩称 , 一氧化碳中毒与出租房屋设施不完善无因果关系 , 其与尹某夫妇签订了租赁协议 , 明确约定了使用房屋的条件 , 房屋的使用人和承租人只限于尹某夫妇 , 小尹、小邱的死亡与尹某夫妇违反租赁协议、留宿他人存在因果关系 , 尹某作为出租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 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 其已整改了房屋的燃气具 , 且合同中也给尹某夫妇说过相关事项 ,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 , 其尽到了出租义务和告知义务 , 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法 院
住房者承担主要责任
采访人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资料看到 , 一审法院认为 , 多项证据印证 , 小尹、小邱因使用室内燃气具产生的气体未能及时排除、积聚室内 , 导致其重型一氧化碳中毒致急性呼吸抑制死亡 。 杨某夫妇系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出租人 , 在接到严禁使用与整改通知后 , 明知租房内热水器存在无烟道等严重安全隐患 , 未进行整改即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对外出租 , 所以杨某夫妇应当对小尹、小邱的死亡承担责任 。
一审法院还指出 , 尹某夫妇、小尹、小邱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明知出租房内热水器无烟道 , 且热水器上张贴有“严禁使用”标贴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仍然继续使用 , 且使用时及使用后未通风排气 , 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某燃气公司已报告安全隐患 , 通过报纸、电视、现场宣传等方式宣传、讲解安全用气常识 , 其已尽到安全义务 , 某燃气公司不应承担此次事件的责任 。
法院查明 , 此案租赁合同中关于“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做到通风 , 如出现任何死亡事故均与出租方无关”的约定 , 但因杨某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 在未整改的情况下即对外出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故合同中的该项约定并不能免除被告杨某夫妇的责任 。 杨某夫妇辩称自己整改了房屋的燃气具 , 在热水器上安装有烟道 , 其后原告才入住 , 该辩称事实与现场情况不符 , 法院不予采信 。
2019年12月11日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两个案件均作出了判决 。 在两个案件中 , 法院根据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 , 确定尹某夫妇自行承担小尹死亡的65%损失 , 邱某夫妇承担小邱死亡的65%损失;杨某夫妇两案中均分别承担35%的损失 , 并分别赔偿尹某夫妇、邱某夫妇25余万元 , 某燃气公司不承担责任 。
杨某夫妇对邱某夫妇起诉其一案的判决无异议未提起上诉 , 但对尹某夫妇起诉其一案有异议并提起上诉 。
杨某夫妇提出的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 , 一审法院在未能排除死者其他死亡原因的情况下 , 直接认定系一氧化碳中毒 , 属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对过错的责任分配不公 , 其最多承担10%的过错责任等 。 6月29日 , 采访人员从尹某夫妇的代理律师邓才华处获悉 , 其当日已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二审判决书 , 二审法院驳回了杨某夫妇的请求 , 维持原判 。 邱某告诉 , 他至今没有获得杨某夫妇的赔偿 , 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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