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出租房热水器隐患未整改 两女孩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法院:房东担责35%( 二 )


红星新闻|出租房热水器隐患未整改 两女孩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法院:房东担责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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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出租房热水器隐患未整改 两女孩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法院:房东担责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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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房屋 。
司法鉴定显示 , 小尹、小邱的死因均为“一氧化碳中毒致急性中枢性呼吸抑制死亡” 。 直至两个女生去世 , 热水器上那张“严禁使用、立即整改”标贴还在 。
死者父母:房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尹某夫妇、邱某夫妇分别将杨某夫妇和某燃气公司诉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均诉称 , 由于房东杨某夫妇对某燃气公司下达的严禁使用、立即整改通知未予重视 , 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熟视无睹、不作为 , 导致使用热水器的受害人中毒死亡 。 因此 , 杨某夫妇明显有经营行为和日常管理维护不当的严重过错 , 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 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两名女生父母还认为 , 某燃气公司虽然检查出安全隐患 , 采取了书面告知 , 但事后未择时再进行安全检查、查验是否落实整改到位 , 属于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过失行为 。 正是因为二被告的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相结合 , 才最终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的发生 。 为此 , 某燃气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两名死者的父母均请求法院判杨某夫妇赔偿丧葬费73万余元 。
在邱某夫妇起诉杨某夫妇和某燃气公司一案中 , 审理时 , 杨某夫妇申请追加尹某夫妇为第三人 , 获得法院准许 。 邱某夫妇明确表示 , 不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 。
杨某夫妇辩称 , 一氧化碳中毒与出租房屋设施不完善无因果关系 , 其与尹某夫妇签订了租赁协议 , 明确约定了使用房屋的条件 , 房屋的使用人和承租人只限于尹某夫妇 , 小尹、小邱的死亡与尹某夫妇违反租赁协议、留宿他人存在因果关系 , 尹某作为出租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 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 其已整改了房屋的燃气具 , 且合同中也给尹某夫妇说过相关事项 ,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 , 其尽到了出租义务和告知义务 ,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某燃气公司也辩称 , 其进行安全检查时已发现该热水器不符规定 , 也给予了指示 , 且进行过安全用气的宣传 , 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院:房客承担主要责任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资料看到 , 一审法院认为 , 多项证据印证 , 小尹、小邱因使用室内燃气具产生的气体未能及时排除、淤积室内 , 导致其重型一氧化碳中毒致急性呼吸抑制死亡 。 杨某夫妇系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出租人 , 在接到严禁使用与整改通知后 , 明知租房内热水器存在无烟道等严重安全隐患 , 未进行整改即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对外出租 , 所以杨某夫妇应当对小尹、小邱的死亡承担责任 。
一审法院还指出 , 尹某夫妇、小尹、小邱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明知租房内热水器无烟道 , 且热水器上张贴有“严禁使用”标贴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仍然继续使用 , 且使用时及使用后未通风排气 , 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某燃气公司已报告安全隐患 , 通过报纸、电视、现场宣传等方式宣传、讲解安全用气常识 , 其已尽到安全义务 , 不应承担此次事件的责任 。
法院查明 , 此案租赁合同中有“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做到通风 , 如出现任何死亡事故均与出租方无关”的约定 , 但因杨某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 在未整改的情况下即对外出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故合同中的该项约定并不能免除被告杨某夫妇的责任 。 杨某夫妇辩称自己整改了房屋的燃气具 , 在热水器上安装有烟道 , 其后原告才入住 , 该辩称事实与现场情况不符 , 法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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