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学”入刑,有用吗?

“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 有用吗?昨日 , 山东省纪委监委对“陈春秀、王丽丽”被冒名顶替问题发布情况通报 。 尽管对相关责任人有立案侦查、调查 , 或者党纪、行政处分 , 但是 , 多数网民认为处罚太轻 。 而今日有媒体报道 , 有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是否有此必要?我以为这值得商榷 。 毕竟 , 如今我国不是罪名太少的问题 , 而是有法不依 , 执法不严 。 别的不说 , 以纪委监委对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事件为例 , 我想说说我的理由 。在叙述之前 , 我很好奇 , 这陈春秀的损失该如何弥补呢?一个农村女孩 , 高考考了546分 , 高于录取分数27分 , 若是正常的话 , 就是说没有被人顶替身份的话 , 她应该被山东理工大学录取 。 有了大学生的身份 , 此后 , 相信她的人生肯定会有不一样的发展 。被顶替之后 , 以高中生的身份进入社会 , 她自然也就只能选择从一线奋斗了 。 一线不是不好 , 而是说起点太低的话 , 这奋斗起来将会非常的艰辛 。 如此 , 这陈春秀16年的人生岁月 , 本来应该是大学毕业生的起点 , 却被更换成高中生 , 以至于生活艰难 。 那 , 她人生的损失该如何弥补呢?让一个农村女孩失去了16年的人生岁月 , 哪怕就是山东理工大学“特事特批” , 陈春秀再进入大学学习 , 咋能与16年前相比呢?因此 , 必须对顶替者严惩 。好吧 , 对顶替陈春秀入学的陈艳萍严肃处理 。 目前能够看到的是 , 陈艳萍 , 学籍学历被注销 , 被解聘 , 已被立案侦查 。 这的确够严厉的了 , 问题是 , 当时18岁的她只是学习成绩不高 , 高考303分而已 , 而所有办理顶替手续的都不是她本人 。 注意 , 尽管是顶替她人身份进入山东理工大学 , 但是 , 陈艳萍是“修满学分 , 考核合格 , 准予毕业”的 。也就是说 , 陈艳萍学习能力欠缺 , 高考成绩不高 , 但是 , 大学阶段的学习与考核可都合格的 。 学籍学历被注销 , 甚至被解聘 , 的确是“罪有应得” , 可是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诚然 , 陈艳萍是顶替陈春秀事件的“受益人” , 可是这所有的“违法违规”行为 , 都不是她所能操纵或者实施的 。 对她的立案侦查有多大的道理呢?对了 , 我以为这冒名顶替者陈艳萍是受益人 , 但是应该严肃处罚的却不该是她 。陈巨鹏 , 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 这位是陈艳萍的父亲 , 立案侦查与强制措施 , 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 。 毕竟 , 为了18岁女儿的人生 , 做父亲的不惜以身试法 , 通过非法手段让女儿进入大学 , 是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接下来 , 张乡长 , 招办冯主任 , 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任所长 , 开除党籍 , 降低退休待遇;户籍警郭伟 , 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处分;崔校长 ,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降低退休待遇;邮局李局长 ,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杜助理 ,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 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 这些处理就有点让人无法理解了 。 而多数网民认为处罚的轻 , 很显然 , 就是指对这些在“冒名顶替”违法事件中 , 具体操作的人 , 都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 , 怎么能如此“罚酒三杯”呢?不敢多说 , 起码这些罪名应该是妥妥的吧 。 比如说 ,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 滥用职权罪 , 徇私舞弊罪 , 行贿罪和受贿罪等等 。 从这些人的行为来分析的话 , 几乎可以说总有一款适合吧 。 至于说 , 处分 , 或者降低岗位降低退休待遇等等 , 这也能算是“罪罚适当”吗?想想也是 , 自从2009年以后 , 个人学籍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学信档案”开通以后 , 凭借此系统的大数据与互联互通 , 很难有顶替的事情出现 。 而且 , 高考志愿填写、成绩发布、招生录取过程 , 如今都网络化和透明化 , 想要作弊几乎难上加难 。显而易见 , 对“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 就没有必要了 。 与此同时 , 对“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 反而放纵了那些 , 在“冒名顶替”行为过程中 ,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 毕竟 , 这些违法违规者才是最应该严肃处罚 , 甚至有足够罪名处罚的人 。就如本事件中 , 陈艳萍是冒名顶替者 , 但是处罚18岁的她有啥法律依据呢?要知道 , 所有的违法违规行为都不是她所能实施或者操纵的 , 唯一的问题 , 她只是受益者罢了 。 撤销学籍学历 , 被解聘 ,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 她的人生算是全部“毁灭”了 。当然了 , 在这里 , 我们更应该同情的是被顶替者陈春秀 。 或许 , 对陈春秀来说 , 她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起诉陈艳萍 , 要求经济赔偿自己的人生损失 。 对山东理工大学审查不严 , 让冒名顶替者入学 , 陈春秀可以要求恢复身份重新入学 , 同时也可以起诉对方 , 赔偿自己的人生损失 。总而言之 , 对这些全国各地陆续曝光出来的高考舞弊案件 , 现有的刑法与法律足以进行惩处了 。 以陈春秀的遭遇为例 , 对相关责任人是严肃处罚不足、有法不依 , 而对如何弥补陈春秀的人生损失 , 似乎缺乏后续的安排 。 只是 , “冒名顶替上学”入刑的想法合情 , 但不合理 。 这种做法根本没有抓住真正的违法者 , 是没多大用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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