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伟:做个有情怀的法律人( 二 )

在一审的辩护意见中 , 韦伟律师提出自己的当事人曹某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 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应不认为是犯罪 , 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 他指出 , 关于销售假药罪的界定 ,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虽然后来刑法修正案(八)又去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定罪要求 , 但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 , 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韦伟律师表示 , “通过综合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 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才是销售假药罪立法的核心意旨 。 ”本案中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假药”是因未经批准进口而以假药论处的法律拟制假药 , 但其疗效和质量并不假 , 甚至比许多有批文的抗癌药更有疗效 。 并且 , 本案公诉人此前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承认:“目前尚没有证据显示涉案药品对人体造成伤害 , 这有别于对人体造成伤害 , 延误治疗的假药 , 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 ”

“法律的执行应当刚正不阿 , 但绝不应当冰冷 。 该案情况特殊 , 在适用法律时我们应当深刻理解立法的本意 , 不能僵化执行 。 ”韦伟律师说 。

他还对自己当事人曹某某的涉案金额、其它犯罪量刑因素提出了辩护意见 , 并指出我国当前的医药定价及管理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造成该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

这些意见切中要害 , 引起了诸多共鸣 , 可惜的是并未能取得最理想的辩护结果 。

2018年8月31日 ,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某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 认定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罪成立 , 分别对其中林某某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到三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 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分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曹某某、马某某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在被告人王某缓刑考验期间 , 禁止其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

判决看似冰冷 , 但也不是完全没有“松动”的迹象 。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 并对部分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因此该判决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

这时 , 另外一个几乎同时期发生的案子正因为一部现象级电影的热映 , 引发全民对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引发刑案的关注和讨论 , “风向”正悄然发生改变 , 而这给连云港“药神案”也带来了新的转机 。

案件改判 , 彰显法治进步

2018年7月5日 , 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 , 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巨大讨论 。

这部电影让很多普通民众知道了印度仿制药的存在 。

有相关人士曾表示 , 当时服用正版抗癌药易瑞沙一个月的费用大约需要五六万 , 服用印度购买的仿制药则只需两三千块人民币 , 而不少患者反映其药效几乎一样 。

韦伟律师介绍 , 连云港“药神案”发生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 , 林某某等15名被告人均是在2013年12月27日以后陆续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 而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原型人物陆勇是在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2014年7月22日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