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被冒名顶替的受害人应申请国家赔偿
说正题以前先说点别的 。看了昨天的处理通告 , 我只能说:“这叫处罚吗?” 。 单就那个伪造户籍来说 , 我认为有三个可能性:第一 , 负责处理这件事的人员有意袒护;第二、不知道伪造户籍和相关材料是犯罪行为;第三 , 知道那是犯罪行为 , 但认为“降职罚俸”可以抵罪 。 所谓“以行代法” 。 除了这三种可能性还有其他可能性吗?如果有人说 , 对于这类冒名顶替的行为尚无法可依 , 只能行政处罚为主 。 那么这些参与违法乱纪的公职人员 , 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就应该是开除公职 , 已经退休的也要剥夺退休待遇 。 让这些胆大妄为的人员还有机会留下来继续“为人民服务” , 人民会安心吗?一个人 , 尤其是一个个生活在最底层的普通百姓 , 就这样被剥夺了也许是他们一生中唯一一次追求幸福生活的梦想 。 那些粉碎了他人美好未来的贪赃枉法者难道你的心不痛吗?你抢走了别人的饭碗 , 难道不应该把你的饭碗也拿走吗?你的饭碗可都是人民的血汗钱啊 。网上说 , 只一个山东省就发现了二百多冒名顶替的事件 , 我的天 , 竟然乱成这样!!那个省里负责教育和招生的负责人是怎么管的?尽到职责了吗??该追责吗?再问一遍:该追责吗?现在说正题:还是前面说的 , 毁掉一个人的梦想和未来 , 比抢劫和盗窃他人财物更不可宽恕 。 被偷被抢只是一次性的损失 , 但是人生能有几个青春?能有几年追求梦想的年华?多少人就在那一刻命运和人生际遇从此改变 , 也许会成为他们内心终生的伤痛 。 该怎么补偿人家?应该以人为本吗?作为受害者应该不仅要向侵害方追偿 , 也应该向招生部门和伪造户籍部门还有相关参与侵害的学校或单位提起赔偿请求 , 毕竟这些部门和老百姓之间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 , 既然你给我造成了损害 , 那么就应该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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