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男子醉亡,11人被诉62万赔偿,法院:同饮者无责!?

从法官的说理部分可以看出,该饮酒男子的饮酒行为均是其自身的自愿行为,并没有他人的恶意劝酒、灌酒等行为掺杂其中,所以法院认定该男子应当自负其责,而且如果将一个人的个人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要求其他无过错的人一起承担,也明显与我们的常理向悖,不符合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还会造成非常不好的社会导向。但也有人会说,那大家在一起喝酒,周围的人怎么可能一点劝酒的行为都没有,或者是发现喝的这么多没有劝阻,那他们就一点过失没有嘛?我只能说法院是结合了多方能够举示的证据,综合认定同饮者无过错,并且敢于做出正确的社会导向,为法院的担当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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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同饮醉亡的案例中,醉亡者首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喝不喝酒、喝多少酒是自己控制的,即便是因为所谓的面子、关系、感情、业务等原因需要喝酒,也是自己综合评估各种因素后作出的选择,在端起酒杯的那一刻就应当充分预见饮酒后会带来的风险和后果。同饮者承不承担责任,要看同饮者是否存在过错或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同饮者在饮酒时,没有强行劝酒、灌酒、斗酒等行为,在他人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及时制止其饮酒,如果身体出现问题及时打120送医,酒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保护和帮助,那么同饮者就不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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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应如此。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除非存在恶意劝酒,否则同桌吃饭不应担责;醉酒死亡者自己首先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只要劝酒者不是强行灌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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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进法院办的第一个案件就是同饮者承担责任的问题,我的意见是除非恶意灌酒否则没有责任,庭长说死者为大大家一起赔一点,那个时候判决书还是需要庭院长审批的,胳膊拧不过大腿,就判了共同饮酒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以后各方也都没有上诉,只能说社会效果确实不错,但从此心里打了一个结~快10年过去了,只要有类似的案件我都会关注,发现时代一点点在改变,越来越多的法院不认可这种裁判思路。很简单的道理,喝醉酒骑自行车回家摔断手了,其他人赔不赔?不赔!那为什么喝死了就应该赔?完全是为了平息事端,居中柔和的中庸思路。但法律是刚性的,法律思维要求有一说一!你倾家荡产也好,你家破人亡也好,那是社会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同样的情况还有交通肇事,撞死了人一般机动车司机都要承担30到50的责任,凭什么呢?就凭这样受害人可以拿到保险赔偿,肇事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大家一团和气皆大欢喜!保险公司亏了吗?保险公司才没亏呢!人家知道这是哑巴亏,但是人家可以把额外付出的成本摊到千千万万遵纪守法的公民头上啊。我额外多付了5个点的保险赔偿,我就把保险费用提高5个点,最后所有买保险的人来承担责任,你还感觉不到~
似乎偏题很多了。回归话题,共同喝酒人有没有责任,我当年翻遍法条是没有找到承担责任依据的。他们并不负有法定上的类似扶养,赡养,照顾之类的义务,也不负担类似宾馆,酒店,教育机构等的安全保护义务。大家遵守的是一种社交礼仪,只要在规范内我觉得没有人会必然要对另外的人负担照顾义务,除非两种情形—一是自担责任。a和b说,你尽管喝喝多了我照顾你。然后b喝多了但是a没有照顾他;第二种是明知不能喝非要逼迫他人喝酒。前者成立合同责任,后者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可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但无论是什么情况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才能作为追责依据,不能仅仅为了结案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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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问题。没看到判决书,对不构成侵权行为的认定没法判断。被告人是否有过错是侵权的核心要件,在聚餐中被告人没有过错的必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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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奇怪啊,且不谈:1,未证明有人强行劝酒。2,未有组织者对死者弃之不顾致死。缺乏这两点已经基本可以排除所谓的共饮者责任,更重要的是3,连醉酒和死亡的责任因果关系鉴定结果都没有.......也就是缺乏侵权责任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如果这还能定共饮者有责才是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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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同饮者劝酒。
【怎样看待:男子醉亡,11人被诉62万赔偿,法院:同饮者无责!?】 实务中有类似的案例,同饮者劝酒,在被劝者喝醉后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最终被劝者死亡,最终同饮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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