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开车撞伤小偷:正当防卫认定别扩大化也别机械化
失主开车撞伤小偷:正当防卫认定别扩大化也别机械化新京报文 | 金泽刚对“追小偷”案件的处理 , 既要避免“强人所难”式要求 , 也要避免“只论动机 , 不看限度” 。
▲在类似追小偷的案件中 ,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 不能只以结果论 。“失主开车追3公里撞伤小偷‘涉嫌故意伤害’”一事 , 这两天引发舆论热议 。事情由来是:江苏南通男子孙某近日发现车内钱包被盗 , 见不远处盗窃者卞某正骑着电动车要跑 。 孙某开车追了三四公里 , 最终直接将其撞倒 。 经诊断 , 卞某左腿骨折 。 如今 , 卞某在医院被监视居住 , 孙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 , 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钱被偷后追小偷” , 这是合乎人之常情的举动 , 可在此事中 , 作为失主的孙某开车撞伤盗窃者的情节 , 却为此事的性质认定增添了难度:当地警方的处理保留了弹性空间 , 认为他“涉嫌故意伤害” , 但又做出取保候审的处理 。 而孙某自述“自己家庭困难 , 被偷的钱是他下个月的房租”的情况 , 更是增添了此事的话题性 。不能只看撞人那一刻 , 还要结合整体追赶过程来看毫无疑问 , 这是又一起“好人”与“坏人”作斗争 , 结果“伤敌亦自损”的案件 。 近年来 , 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如唐山小伙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致其被火车撞身亡案 , 福建男子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起诉事件等 , 这些案件也屡屡引发争论 , 并经历了性质认定上的“变化” 。更具贴近性的 , 是6月11日岳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小偷被失主驾车追赶致伤反告失主案” , 该案一审按照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 , 二审则认定失主是正当防卫 。同样是“追小偷” , 该案中孙某由被害人变成了被告人 , 其行为又该怎么认定?当地警方认为涉嫌“故意伤害” , 网上很多人则倾向于“正当防卫” 。 依我看 , 其角色转换需要从不同角度加以认识 , 而司法层面的考量要兼顾法理、事理、情理 。就该案来说 , 发现自己财物被偷后 , 当场追赶疑似小偷者 , 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 现在的问题是 , 直接将小偷撞倒的行为 , 其性质是否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呢?在我看来 , 这里不能仅仅考察孙某撞倒盗窃者卞某那一刻的行为 , 还要联系整个追赶过程来看 。 在孙某具备了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情况下 , 比较起车内财产遭受的侵害与卞某人身遭到撞击 , 撞击造成的损害和危险要大得多 。 在这个意义上 , 孙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 系防卫过当 。但判断“是否超出限度” , 还得看有无造成重大损害 。 卞某的伤情自然也是个要考虑的因素 。既符合法律又不悖情理 , 正当防卫认定需拿捏好善治分寸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一方面 , 若认定是防卫过当该不该被处罚是另一方面 。 现在看来 , 当地警方认定是故意伤害但允许取保 。 若失主孙某确实防卫过当了 , 采取“取保候审”的偏宽松处理 , 无疑是合乎情理的 。毕竟 , 对于犯罪的认识 , 必须强调其危害社会的本质特征 。 就将小偷撞伤行为而论 , 看待其危害性时 , 不能忽视被民众广为认同的基于情与理的评价 。 “只要造成了伤害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 很容易陷入机械执法的泥潭 。更何况 , 在类似追小偷的案件中 ,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 不能只以结果论 。 在有些类似案件中 , 失主或见义勇为者追赶小偷前 , 小偷不仅有错在先 , 还一错再错——被发现后拒不交还盗窃的财物 , 这也赋予了追赶和保护财物行为以正当合法性 。 该案就存在这种情况 , 依照刑法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 对孙某免除处罚也恰如其分 。事实上 , 对“追小偷”之类的行为的认识 , 还涉及公民的另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 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当然在扭送过程中 , 不能故意伤害嫌疑人 。从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角度讲 , 任何人及时制止犯罪 , 都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 在此过程中的“次生伤害”怎么看待 , 必须置于具体情境下考量 , 也必须兼顾法理、事理、情理 。进一步讲 , 从山东于欢案到昆山反杀案 , 再到福建赵宇案 , 近年来有关正当防卫的讨论已有太多 。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 如何对类似案件定性 , 不仅事关双方切身权益 , 也事关整个社会的司法导向 。 在司法实践中 , 厘清正当防卫的边界 , 让类似案件判决既符合法律 , 又不悖情理 , 确实需要格外审慎 。对司法部门和公众来讲 , 也有必要意识到 , 正当防卫认定既不必扩大化 , 也不能机械化 , 而要把握好不偏不倚的分寸 。如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的 , 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 , 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 , 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 , 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 , 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 , 防止“一刀切”“简单化” 。 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 常见的比如“假想防卫”“挑拨防卫”“事后防卫”等 , 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 , 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 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追小偷”案件 , 显然也该如此 , 既要避免“强人所难”式要求 , 也要避免“只论动机 , 不看限度”的情况 。 要让每起个案的办理 , 都经得起法治检验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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