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兄爱唱歌|在公司买了十年社保已满五十岁,余下五年可以这么办


【帮兄爱唱歌|在公司买了十年社保已满五十岁,余下五年可以这么办】在公司买了10年社保满50岁 , 剩下5年怎么办?如果满了50岁还能在公司继续工作 , 仍然可以由公司继续买 , 如果离开了公司就只能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当地继续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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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我国退休条件的规定 , 要办理退休必须同时满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 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 。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性职工60周岁 , 女性职工50周岁 , 女性管理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 。 从你提问提的角度来分析 , 估计你是女职工 , 今年50周岁已经符合法定的退休年龄 , 这个条件是满足了 , 但是另一个条件还不满足 , 养老保险只缴纳了10年 , 也就是还需要继续缴费5年才能办理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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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 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 , 网上解读的角度不一样 , 结果也是千差万别 , 有这些不同的认知也是可以理解的 , 只是我们在解读法律条款时 , 不能硬性地去搬某一个条款 , 而是要全面理解法律的精神 。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 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间是2008年9月18日 , 劳动合同法最初实施的时间是2007年6月29日 , 最新修订的时间是2012年12月28日 , 也就是劳动合同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11年社保法实施之后 。 劳动合同法的表述更为完整 , 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 这个表述体现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 和社保法是一个完整的整体 , 法律条款是相互配套 , 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完全一致 , 就是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 , 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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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了10年 , 年满50周岁 , 如果公司要终止劳动合同我认为是不合法的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在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 , 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反映的按照原有的退休制度 , 只考虑了年龄的因素 , 没有考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 是与社保法精神不相符的 , 而劳动合同法既考虑年龄的因素 , 也考虑了养老保险的因素 , 是社保法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 说了这么法律背景的意思 , 其实就是要印证一个观点 , 如果到了50周岁的女性职工 , 养老保险没有缴满15年的 , 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 , 如果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 , 仍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并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 , 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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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缴费年限已经达到了10年 , 年满50岁 ,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 , 已经符合在把当地作为退休地的条件 , 所以对社保的缴纳有这么两种方式可以办理 。 第一种方式是继续在单位工作由单位缴费 。 这就是我刚才分析劳动合法和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原因 , 对于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 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 , 只要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 , 由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这是完全可行的 , 我们单位也办理过多名这类员工的缴费情况 , 根本不存在系统无法缴纳的问题 , 这也是社保法有明确规定的 , 即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 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 , 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第二种方式就是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的 , 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在当地缴纳社保 。 虽然很多地方规定 , 如果户籍不在当地的不能在当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当地办理社保 。 但这是指的是新办理 , 而你是已经在当地交了10年的社保 , 不存在重新办理而只是续交 , 而且各地对于养老保险缴费在当地缴纳10年以上 , 但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 ,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 都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在当地缴纳 , 不存在不允许继续缴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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