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人四个孩子楼下玩耍,险被天降啤酒瓶砸伤,肇事者理由令人气愤( 二 )


值得一提的是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同样要求物业扛起更多责任 。 其中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违反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无论按照民法典草案 , 还是本市物管条例 , 杜绝并拦截高空抛物 , 都是物业公司的分内之事 。 物业是小区事物的管理参与者 , 也是家家户户的安全守护人 , 在民法典即将审议之际 , 物业应该尽早自查 , 是否已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
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故意杀人罪 祭出重典才能护卫“头顶安全”
近年来 , 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 ,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 明确对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 并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 。 其中 , 最让公众感到有力的一条是 ,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 , 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 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 老百姓曾经形象地把高空抛物称为“故意杀人” , 如今在法律上得到“呼应” 。 城市高楼大厦鳞次栉比 。 遗憾的是 , 有一些住在高楼的人 , 素质并没有随之“更上一层楼” , 反而做出了诸多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举动 , 高空抛物就是典型 , 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 ,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 随手一扔 , 自身素质便连同被扔下的东西 , 以自由落体的方式 , 跌向地面 , 摔得粉碎 。 楼下汽车等物品被砸坏是家常便饭 , 无辜人员伤亡也非个例 。
危害显而易见 , 防范刻不容缓 。 可相当长时间里 , 对“头顶上的危害”存在现场取证难、责任认定难、法律适用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 今年7月贵州贵阳一熊孩子高空扔下灭火器致人死亡案 , 就引发广泛争论: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作为未成年人的当事人及其父母又该分别承担怎样的责任?查阅之前相关案例 ,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是最常用的罪名 , 包括法律界人士都普遍认为这样的判决“轻了” , 既不能还受害者以公道 , 也无法教育引导更多人 , 更无法有效扭转高空抛物、坠物多发且造成严重危害的严峻形势 。
《意见》完成了从“过失”到“故意”的转变 , 说明这不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 , 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 释放了从严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明确信号 , 有助于形成强大的震慑态势 。 故意高空抛物高度危险 , 存主观恶性 , 极易引发重大事故 ,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 只有依法严惩 , 才能减少公众的疑虑 , 也符合公众的期待 。 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 , 应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 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 , 持续推动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 , 合力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
【故意伤人四个孩子楼下玩耍,险被天降啤酒瓶砸伤,肇事者理由令人气愤】当然 ,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 , 从严惩治更要明确区分 。 对此 , 《意见》也都有明确表述 , 比如对“谁扔的” , 提出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 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 , 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 , 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 , 也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 一项项明确要求 , 一个个责任主体 , 正在织密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的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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